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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

资政知识产权 0


认定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一、法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二、申报范围

在本省登记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三、申报条件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包括:专利(申请或授权)、标准、商标、经认定的科技成果和其他专有技术,并具有基于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获得的产品或服务;

2、企业具备较强的创新意识,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

3、企业具有一定的科技创新经费投入并具有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能力;

4、企业规模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要求,企业范围包括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等科技型企业。

四、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研发投入情况证明: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利润表)、纳税申报表、审计报告中的一种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研发投入需单独列项);

3、已授权知识产权证书(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等;

4、其他证明材料:研发投入证明(如审计报告、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企业会计报表等)、科技人员清单、转有技术或先进知识及其相关产品或其服务的说明等。

五、受理时间

具体时间由政府部门确定。一般在每年5月后开展。

六、服务内容

1、根据咨询方案确定项目申报,如果没有咨询方案,根据企业核心技术,确定项目申报。

2、汇总企业基本信息,注册用户信息,并激活。

3、审查附件,对缺项和不符合规范的附件要求客户补充提供。

4、分析与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并对财务报告进行审查。

5、经客户确认、修改后定稿

6、录入系统。

7、对地区有修改意见的,进行修改并递交系统。

七、服务结果

1、所有上传文件的PDF原件。

2、工作过程的总结文稿。

3、查阅资料收集到与项目相关的技术文件汇总后,交付企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