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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品牌培育与质量提升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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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有效构建品牌创建体系,不断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努力提升“丽水制造”在国内外市场的影响力、竞争力,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大省”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2006〕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品牌培育与质量提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资金,用于激励实施品牌战略和标准化战略,着力提高我市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鼓励企业加强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与检验等基础工作,加强社会检验检测体系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二、当年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浙江名牌产品”(含“浙江区域名牌”)和“丽水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和2万元。当年新获得“中国出口名牌”、“浙江出口名牌”、“丽水出口名牌”的企业,按《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07〕36号)有关规定执行。当年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奖励20万元。



三、当年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不含司法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和“丽水市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和2万元;已是浙江省著名商标当年首次司法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20万元;新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奖励20万元。当年新获得中华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奖励20万元。新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省知名商号”、“浙江老字号”等称誉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5万元。



四、在本市的建筑工程当年新获得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浙江省“钱江杯”优质工程奖、丽水市“九龙杯”优质工程奖的丽水市企业,分别奖励60万元、20万元、2万元。



五、当年新评定为“五星级宾馆”、“四星级宾馆”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当年新评定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4A级旅游景区、国家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景区的投资经营企业奖励30万元、20万元、5万元。



六、倡导诚信,严格产品标准要求,确保产品质量。对当年新获得“国家免检产品”、“国家出口免验产品”称誉的企业,分别奖励25万元、15万元。

以上二、三、四、五、六条奖项重复获得的,按最高等级奖励,不重复奖。



七、鼓励企业积极推行先进的科学管理方法,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水平。当年新获得国家、省级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当年首次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HACCP)、OHSAS18000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半年后并经有关部门认定有效的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2万元。当年首次通过省级以上质量管理卓越绩效评价的企业奖励3万元。



八、以发展绿色效益农业、生态农业为导向,着力发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清洁化生产。当年获得国家级有机食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的产品生产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九、以有自主品牌的产品出口,当年新获得进口国或地区注册商标、第三方权威机构产品认证的企业,按丽政发〔2007〕3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十、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及时把核心专利技术、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当年主导产品首次通过实质性采用国际标准验收的企业,奖励1万元。支持企业或有关单位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订和标准化活动。对建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浙江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或10万元。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按每个产品标准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十一、鼓励加快农(林、渔)产品标准化步伐。农(林、渔)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当年新制订农(林、渔)业产品标准,经审定发布为浙江省标准的(执行标准单位须三家以上),并积极组织标准化生产取得明显效益的,奖励2万元。



十二、鼓励农(林、渔)业标准化示范园区、示范项目建设。当年首次通过国家农(林、渔)业标准化示范园区、省农(林、渔)业标准化示范项目验收的企业或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



十三、鼓励和支持省级检验检测中心建设,当年通过省级检验检测中心验收考核的检验机构,奖励10万元。鼓励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服务的检验检测机构加强管理,对首次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服务的检验机构,奖励20万元。



十四、对列入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免检产品培育发展规划的重点企业,尤其是已获得省级以上品牌的产品生产企业在降低消耗、保护环境的基础上实行资源配置优先政策,在技术引进和改造、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生产设施和检验检测设备更新、科研立项等方面给予财政补助或贴息,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生产用地,在安排产品基地建设和产品开发时给予重点扶持,在煤、电、水、气等能源与生产资料供应上予以重点保证,在申报技改国债贴息项目、省级重点创新项目、“双高一优”等项目上予以优先立项、上报,并在科技三项经费和技改贴息安排方面予以倾斜。



十五、实行省级以上品牌企业以无形资产出资制度,商标、名牌等品牌无形资产最高可占公司注册资本的70%。开展以品牌等无形资产为担保的信贷服务。



十六、鼓励采购品牌产品。发挥政府采购扶持自主创新的功能,支持品牌企业发展。由市经贸部门牵头,通过技术、人才、市场等公共服务平台,为品牌企业创新、参展、拓宽市场等提供支持。建立采购品牌产品和地产名牌产品制度,对品牌产品在质量、价格、服务等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进入政府采购目录。每年由市经贸、财政、质监、工商、科技、建设等部门联合发布我市优质品牌、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供市、县(市、区)政府采购、使用地方财政资金建设的重点工程、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各种集团采购选择使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在工程质量、建设周期、资金预算、资质等级相同的情况下,对使用品牌产品数额较大的投标项目,有关部门予以优先考虑。同时,适当减免有关费用,激励生产企业提高争创名牌积极性。



十七、严格市场准入制度,规范品牌评定和认证行为。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部委或省、市政府授权外,任何部门不得组织名牌产品评审、品牌评价和管理体系认证等活动。规范市场秩序,维护评定和认证活动的主体合法性、行为规范性和结果有效性,确保评定和认证工作的科学、公正、公平、公开、有效。严禁一切乱评比、乱认定活动,防止和杜绝买证卖证现象的发生。



十八、建立健全品牌保护机制。对省级以上品牌产品,质监、工商等部门在监督检查中视情给予免检;对省级以上出口品牌产品,外贸、税务、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要简化进出口业务审核程序,提供便利条件。



十九、本意见适用于市本级(含莲都区、开发区)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农产品加工企业或单位。税收归属莲都区或开发区的企业,兑现资金由市、区(开发区)财政各承担一半。其它县(市)可参照执行。

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制造业企业当年销售收入须在1000万元以上,且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和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质量事故。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已规定的有关品牌建设与质量提升奖励政策与本意见重复或不一致的,统一按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由市质监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给予兑现。

本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 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 丽水军分区, 市法院, 市检察院。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4月23日印发(本文来源:丽水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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