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国际注册 > 国际商标专利 > 正文

欧洲专利制度优缺点分析

五洲商务网 0


欧洲专利制度之所以能成功发展,自有其优点,但站在申请人的立场,不免也有缺点,以下分别讨论。



优点

1.经济面-申请案由单一专利局审查,申请人毋须同时与多国专利局周旋,有助于控制时间成本。而申请之初,能否取得专利尚难预料,申请欧洲专利只需在英文、德文、法文中择一进行,得以在初期免除沉重的翻译负担,极具成本效益。更重要的是,主要的翻译支出递延到取得欧洲专利之后才会出现,而随《伦敦协议》(London Agreement)生效,取道欧洲专利进入《伦敦协议》成员国,翻译成本将大幅降低,是直接申请这些国家专利时未必享有的好处。

2.法律面-欧洲国家的专利制度相当分歧,取道 EPO ,申请人只需熟悉欧洲专利申请程序,毋须研究欧洲数十国个别的专利申请法规。况且,许多欧洲国家授予专利前未必经过实质审查确认其有效性,统一先由 EPO 检索审查,取得的专利保护应会更为稳固。

3.实务面-EPO平均18个月可发出检索报告,且检索报告附有可专利性的书面意见,反观专利局平均皆需 20 个月以上才会发出第一份审查报告。尤其是未主张优先权的欧洲专利申请案,申请人约半年即可收到 EPO 的检索报告,应有充裕时间考虑下一步行动(例如是否再到其它国家申请专利)。同时,向 EPO 提出加速审查请求,不需理由,申请人毋须自行检索先前技术,也免缴规费,相对简便可行。

4.策略面-一件欧洲专利申请案,就是一个日后可以进入近 40 个欧洲缔约国及延伸国取得其专利保护的机会,就专利布局而言,等于是以最小成本确保了最大可能,同时也加重了竞争同业的注意负担。



缺点

1.欧洲专利申请案一般须3~5 年才能授予专利,平均时间较美、日多出约一年。虽然加速审查的申请相对简便,然而请求加速审查的申请案件量持续增加,但 EPO 内部资源毕竟有限,提请加速审查之后,实际审查速度未必能如申请人的期待。特别是部分欧洲国家的发明专利不须经过实审,若申请人只想尽早取得该些国家的专利,欧洲专利申请案显然不符其需求。

2.EPO 规费相对较高,若申请人只需要一两 个欧洲国家的专利保护,经由欧洲专利进入两个国家,其成本可能比直接申请两个国家的专利还高。单就经济成本计算,一件欧洲专利申请案通常至少得指定进入3、4个国家才合算。(本文作者:黄兰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