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涉计算机程序发明专利的立法和司法现状
五洲商务网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专利保护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类型疑难问题。随着软件行业的飞速发展,计算机已经高度普及于各个领域。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创新经常体现为对计算机程序的具体应用,仅以软件著作权的形式对程序代码予以知识产权保护显然已经不符合社会经济激励创新的要求。我国专利行政部门通过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确立了涉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可以授予专利权的原则。但是,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与传统机械、化学等领域的技术方案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而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司法解释对于此类专利并未做出相应的规定,导致审判实践中对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专利保护存在适用法律困难,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专利确权和侵权程序难以有效衔接,尤以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权利要求解释之争论为甚。权利要求解释直接牵涉到专利在申请阶段技术方案的确定和在侵权诉讼阶段保护范围的界定,对于涉计算机程序发明专利的保护确为关键。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程序是指能够使计算机具有信息处理能力,以标志一定功能,完成一定任务或产生一定结果的指令集合。实践中,由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表现的形式是抽象的程序代码。其中,难以用具体的文字予以概括,因此,申请人通过功能模块的撰写方法,将计算机程序撰写成一个用计算机执行某种程序的模块是涉及计算机程序发明专利的常见撰写方式。上述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看似解决了发明专利必须具有物理性改变或有用、具体、切实技术效果的问题,并使得大量专利申请通过了客体审查而获得授权。另一方面,专利权人通过在说明书中描述发明目的,所需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对具体实施方式的举例,但在权利要求书中将其作为一个装置权利要求的功能性特征予以表述也是专利权谋求更大的保护范围的一种专利申请策略。2 但是,由于权利要求中撰写了一个功能和实现该功能的手段,而未描述它的具体结构,对于该种权利要求的解释是否应当引入说明书中相关的限定直接影响了专利保护范围。由于我国专利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并未对计算机程序发明专利做出特别规定,因此,目前在裁判中对于此类权利要求的解释还是仅能遵循专利权利要求解释的一般规则,即应当结合说明书中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实施方式进行解释。
上述立法层面的冲突直接导致了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部门在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解释等问题存在意见分歧,进而影响专利确权无效行政决定和侵权判决的结果,如被业界认为中国首例有重大影响力的软件专利案——“诺基亚诉华勤”专利侵权纠纷案。3 涉案专利为诺基亚公司于2004 年申请的一项“选择数据传送方法”发明专利。该公司于2011 年1 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装置权利要求对华勤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2011 年3 月,华勤公司就涉案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后认为,指控侵权的权利要求清楚、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具备新颖性、创造性,说明书相应部分已经充分公开,作出维持决定。2013 年6 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诺基亚公司装置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直接认定侵权不成立。
另一方面,不同的司法机关针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权利要求解释是否应当适用司法解释关于功能性限定的相关规定也存在意见分歧。同样以诺基亚诉华勤案件为例,在系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判决书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权利要求7 根据说明书的记载,除了填充比特这一数据块内部的设置以外,整体无线电数据块符合GSM 标准技术规范。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很容易根据此特征分离填充比特并进行传送,该权利要求7 符合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但是,系争专利的权利要求7 在侵权纠纷案件中,法院判决认为权利要求7 要求保护的是一种能够实现或执行专利所述方法的终端设备,权利要求7 采取了在方法权利要求对应的每一个步骤特征前附加“被配置为”的撰写方式来表征其所限定的相关技术特征,而“被配置为”在文意上应当理解为使该设备、部件能够实现或达到其所限定的执行某一步骤的功能或者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属于使用功能性词语限定的技术特征。虽然诺基亚公司认为,权利要求7 的文字描述并未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理解范围,但诺基亚公司同时主张涉案专利权利要求7 中所限定的“消息编辑器”是其与现有技术的普通区别所在,至少对于“消息编辑器”的理解,其与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的理解并不一致,也不存在能够实现该技术特征所体现的功能或者效果的惯常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7 被认定为功能性特征,且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亦不能直接、明确地确定该技术特征的技术内容。最终,该案以专利权人要求保护的专利范围不清楚为由判决驳回了诺基亚公司的诉讼请求。
可见,在专利确权和侵权阶段,就涉及计算机程序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不同的审判机关认识也并不一致。究其原因,是在于缺乏与涉及计算机程序发明专利的特点相适应的特殊权利要求解释方式,导致该类发明专利的确权和侵权程序难以衔接,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也存在保护范围无法清楚界定的难点。(本文来源:浅谈涉及计算机程序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解释;作者:胡瑜;单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最近发表
- 知识产权导航
- 知识产权汇编
- 搜索
- 知识产权交易
- 涉外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