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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间接侵权的行为模式及侵权人可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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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间接侵权是随着专利侵权理论与审判实践的发展应运而生的。由于传统的专利侵权判定理论需遵循全面覆盖原则,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技术方案未涵盖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则侵权行为将不成立。然而实践中,有些行为虽未构成专利侵权,却对直接侵权行为产生了帮助和诱导作用。这些实质上利用了专利技术方案但又不致被追究直接侵权责任的行为被称为专利间接侵权。



我国《专利法》尚未对专利间接侵权作出明确的界定,实践中所出现的判决主要援引了《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中有关共同侵权的规定。2015 年7 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国务院报送的《专利法》第四次修订草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 年3 月发布的《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明确了专利间接侵权行为需承担连带责任。然而,有观点认为,既然可以通过共同侵权理论解决间接侵权问题,并无必要单独规定;也有更早期的观点认为,专利间接侵权应当规定单独责任。本文拟从责任承担的角度,对我国专利间接侵权责任的制度设计进行探讨。

1、专利间接侵权的主要行为模式

专利间接侵权的行为模式在各国的规定略有差别。总体来讲,主要包括提供侵权产品或方法的关键部件、材料或设备,以及引诱侵犯专利权两方面。《美国专利法》还特别就组合后可能侵犯专利权且存在积极劝诱行为的供应大部分部件的行为作为间接侵权的一种。尽管表述不同,大部分国家对于提供部件或材料的间接侵权行为,要求所提供的部件或材料是专用于实施侵权行为的,或将提供普通商品作为部件的行为排除在外。



2、专利间接侵权人承担责任的必要性

无论是提供专用零部件或材料的行为,还是引诱行为,均直接导致了专利侵权行为的发生。而专利侵权责任的根源是专利权人对于独占技术方案并获得市场收益的权利减损。直接侵权人对于损害后果承担责任是毫无疑问的。然而,间接侵权人是否需要独立承担责任,素有争议。较为主流的观点认为,间接侵权人和直接侵权人构成了共同侵权,理应承担连带责任,也有理论认为,间接侵权理论在不存在直接侵权行为或直接侵权人无需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方显价值。对于间接侵权责任的明确,不但有利于处理侵权纠纷中责任的划分,也有利于帮助被侵权人最大程度地挽回损失。(本文来源:论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者:闫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