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软件企业评估规范ZRB001-2015
资政知识产权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软件行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软件行业协会、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安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东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杭州新世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银江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贝尔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鸿程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蔡家楣、屠娇绒、王小号、洪琰、董祖琰、陈伟、张小孟、丁伟可、张平、吴晓蓉、司傅冰、柯海青、鲁佳、孔桦桦、汪建明、楼琼宇、王敬昌、张伟宁。
引 言
为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推动软件企业的能力提升,加快推进行业自律,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依据国家对软件产业发展的相关文件,结合软件产业发展的实践,以及软件行业协会服务企业的成功经验,对软件企业的企业资质、研发能力、经营收入、质量保证、软件产品、企业诚信提出了要求,并对评估过程提出了规范性要求;为从事软件开发和服务的企业提供了管理实施规范,也为软件行业服务机构、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提供了评价依据。
本标准是由相关软件行业协会、企业、评价机构、认证机构基于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共同制定,标准的制定有利于发挥行业自律和示范作用,促进软件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实现对客户的满意。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此类专利的责任。
软件企业评估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软件企业在企业资质、研发能力、经营收入、质量保证、软件产品和企业诚信等方面的要求,亦规定了软件企业的评估要求和评估结果的应用及软件企业评估机构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软件企业的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8566 信息技术 软件生存周期过程
GB/T 11457 信息技术 软件工程术语
GB/T 16260.1 软件工程 产品质量 第1部分:质量模型
GB/T 19001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GB/T 25000.51 软件工程 软件产品质量要求和评价(SQuaRE)商业现货(COTS)软件产品的质量要求和测试细则
SJ/T 11234 软件过程能力评估模型
SJ/T 11235 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
3 术语和定义
GB/T 11457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软件企业 software enterprise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的企业。
3.2
软件产品 software product
符合我国软件产品管理要求的软件成果,交付给客户的最终成果,在本标准中产品的含义也包含服务、系统。
3.3
软件企业评估 evaluation of software enterprise
依据本标准,对软件企业的符合性评价。
4 软件企业要求
4.1 企业资质要求
4.1.1 具有依法在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资质。
4.1.2 以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主要经营业务和经营收入来源,并正常运营。
4.1.3 具有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4.1.4 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4.2 研发能力要求
4.2.1 软件企业应当增强创新发展能力,加强软件开发环境和信息技术服务支撑环境建设,改进软件开发过程,优化人才结构,提升国际化发展水平。
4.2.2 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4.2.3 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上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应符合研究开发经费加计扣除的相关规定。
4.3 经营收入要求
4.3.1 加大研究开发投入,提高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
4.3.2 企业年软件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年企业收入总额的50%以上,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4.4 质量保证要求
4.4.1 企业应开发软件测试和评价技术,提升软件产品测试、验证水平,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4.4.2 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任一种进行举证:
a) 企业依据GB/T 19001,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持续有效运行;
b) 企业依据SJ/T 11234或国际CMMI标准,通过了CMMI能力评估,并能持续有效运行;
c) 企业依据内部的实际情况,建立了一套软件研发和服务规范,并能持续有效运行。
4.5 软件产品与服务要求
4.5.1 软件企业开发销售的软件产品和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标准和规范。
4.5.2 软件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 软件企业自主研发,具有该软件产品的知识产权;
b) 软件产品经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软件检测机构,依据GB/T 16260.1和GB/T 25000.51标准检测合格,并出具合格报告;
c)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5.3 信息技术服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 企业有承接信息技术服务的相关资质;
b) 具备提供信息技术报务的软件和硬件等设施;
c) 有承接信息技术服务相关资质的人员;
d)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6 企业诚信要求
4.6.1 企业应积极开展诚信体系建设,近三年内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4.6.2 企业应对所出具的企业经营财务情况、软件产品等方面的真实性负责。
4.6.3 企业应认真妥善处理客户的投诉,持续改进客户的满意度。
5 软件企业评估要求
5.1 评估流程
软件企业评估是企业自身建设和发展的要求,可自愿申报,流程如图1所示。
5.3 评估实施要求
5.3.1 由评估机构组织行业专家、财务专家和税务专家共同组成评估专家组。
5.3.2 严格按照本标准第4章的要求,逐项据实评审。
5.3.3 若对所评材料真实性产生疑问,可要求企业补充说明,暂缓评估。
5.4 评估结果
5.4.1 若所评企业的能力,全部符合本标准第4章规定的要求,则评估结果为“通过”,并颁发相应证书。
5.4.2 若所评企业的能力,只要存在一项不符合本标准第4章规定的要求,则评估结果为“不通过”。
5.4.3 评估结果每年复评一次。
5.5 评估结果的应用
5.5.1 企业可以此作为表明其具有软件企业资质的一项证明。
5.5.2 可作为在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在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时企业向其提供项目绩效时的一项证明。
5.5.3 可作为企业进行项目投标时表明企业软件专业资质和承担能力的一项证明。
5.5.4 可作为其他相关用途的证明。
6 评估机构要求
软件企业评估机构应具备如下条件:
a) 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的软件行业协会;
b) 建立了网上受理的评估系统;
c) 建立了规范化的评估流程;
d) 建立了评估专家库;
e) 具有专门的办事部门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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