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专利技术产业化奖励实施办法
资政知识产权
一、为鼓励市场前景广阔、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的专利项目在企业的有效实施,推动我县专利技术的产业化、市场化,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县创建科技强县工作的若干意见》(县委〔2005〕36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二、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桐庐县注册纳税的各种所有制性质的企业。
三、申请专利技术产业化奖励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较完善的专利工作制度,包括专利管理与保护、专利信息利用、专利利益分配与奖励等;
3、企业把专利工作纳入技术创新的全过程,在产品开发、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专利的产业化率高;
4、未发生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四、专利技术产业化奖励适用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每项专利实施奖励一次。
五、企业实施自主专利权项目(或引进、购买国内外专利技术),同一个企业的专利产业化项目的销售额(成交额)可以合并计算;若一个产品中含有若干项专利时,不能按专利数重复申请奖励;如一个专利被数个产品所采用,则这些产品销售额(成交额)合并计算。
奖励申请企业需提供的材料:
1、桐庐县专利产业化奖励申请认定表。
2、企业专利产业化实施情况总结。
3、与产业化有关的专利授权证书。
4、对企业引进、购买国内外专利技术的,需提供专利技术引进、购买合同、发票。
5、对企业实施自主专利权项目的,需提供当年企业专利产品销售报表、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复印件。
六、奖励认定程序。
企业专利技术产业化奖励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县科技局。县科技局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认定小组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将依据县委〔2005〕36号文件所规定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七、本办法由桐庐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科技 专利产业化 实施办法 通知
抄送:省知识产权局、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县府办、财政局、经贸局,游宏同志(本文来源:桐庐县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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