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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应带头纠正对驰名商标的错误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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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常山市工商最近发表了一篇标题为《“十一五”期间常州商标发展成果辉煌中国驰名商标增加2.4倍》的文章,文章内容如下:

全市注册商标总数从2006年初的13278件增至目前的25515件,增长92%;中国驰名商标总数从7件增至24件,江苏省著名商标从78件增至188件,常州市知名商标从341件增至547件,分别增长了243%、141%和60%;自2006年“溧阳白芹”成为我市第一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以来,全市累计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5件、集体商标2件。截至10月底,全市中国驰名商标总数居全省第三,金坛市、溧阳市和武进区2009年均成为全国商标发展百强县(区)。



驰名商标的定义:

驰名商标英文表述为“WELL-KNOWN MARK”或“WELL-KNOWN TRADEMARK” 其中“WELL-KNOWN”可译成中文的“驰名”,“人所熟知的”、“人们很熟悉”或“广为人知”之意。WELL-KNOWN MARK也是《巴黎公约》使用的词语,可直译为“广为人熟知的商标”即“驰名商标”,法国学者YST-GAL将驰名商标定义为“广大公众所共知,且享有卓越声誉的商标”。

驰名商标不是商标分类的一种,而是一个法律概念,是在相关法律无法阻止的商标侵权情况下的一种法律救济。驰名商标是因为“傍名牌”“反不正当竞争”而采取的一种法律救济途径。

总之,驰名商标不应该作为一种企业荣誉,更不应该由工商局带头来宣传这种“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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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
https://www.liketm.com/wellknowmark.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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