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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丽水市自然科学研究(专利)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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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学技术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69号)、《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6 年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丽人社〔2016〕118号)精神,现就开展2016年全市自然科学研究(专利)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对象

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自然科学研究专业技术工作(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科技咨询与科技推广、专利服务等)的在职在岗人员。鼓励科技型企业、企业研发机构中的技术研究人员积极申报。



二、评聘程序及要求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是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用是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事业单位的任职资格评审要与岗位聘用制度有效衔接。从今年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报职称,应提交《事业单位人员申报职称(职务)岗位审核表》(附件2-12),各单位要结合岗位情况把好考核推荐关,并按照下列程序开展评聘工作:

1.公布岗位信息。单位根据核定岗位结构比例内的空缺岗位数和工作需要,公布年度岗位拟聘数及岗位任职条件。

2.个人申报竞聘。符合申报评审条件人员根据岗位任职条件参加申报竞聘。

3.单位考核推荐。单位要建立考评机构,对参加竞聘人员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根据岗位空缺情况,按照岗位空缺数的1:2以内择优推荐;对没有岗位空缺的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人才梯次、专业特点等情况,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按照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核准指标择优推荐。推荐评审对象需在单位对推荐人员的材料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学历、资历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研究实习员:

1.取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自然科学研究(专利)工作满1年;

3.大学专科毕业,从事自然科学研究(专利)工作满3年;

4.高中或中专毕业,从事自然科学研究(专利)工作满5年;

5.不具备以上学历,从事自然科学研究(专利)工作满10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助理研究员: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实际担任研究实习员职务4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实际担任研究实习员职务2年以上。

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工作性质、岗位发生变动的,在自然科学研究岗位工作满1年,须申报转评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同级专业技术资格;担任其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因实际工作岗位需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兼评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同级专业技术资格。转(兼)评后满1年方可申报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转(兼)评前后专业工作年限可累计相加。

学历(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年限可以累计。申报助理研究员资格人员(包括转评、兼评)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应视作不具备规定学历。



四、评审条件

(一)研究实习员

1.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了解本专业研究工作基本环节,初步掌握本学科的研究方法和实验技术。

3.担任过高、中级研究人员助手,并在高、中级研究人员指导下能承担研究课题中的具体工作。

4.工作总结:提交一份能反映本人工作能力水平的总结或论文(不少于1500字)。

(二)助理研究员

1.从事基础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专业理论水平:对本学科具有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和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独立承担研究任务。

(2)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参与选择研究课题和制定研究方案;参与较大科研任务,探索新领域,解决某些基础理论问题。

(3)专业技术工作标志性成果(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4项条件中的2项):a.获授权发明专利1项;b.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三等奖以上1项,或县(市、区)科技奖励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c.参与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其它科研项目2项;d.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其中核心期刊1篇),或正式出版著作1部。

2.从事应用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

(1)专业理论水平:对本学科具有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和掌握必要的专业技能,独立承担研究任务。

(2)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参与选择研究课题和制定研究方案;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研究课题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能围绕一定的实际应用目的,为解决实际应用中的问题提供理论依据或技术支持。

(3)专业技术工作标志性成果(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4项条件中的2项):a.获授权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良种审(认)定成果、植物新品种权等1项,或参与完成新产品1项,或参与制定技术标准,并颁布实施;b.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三等奖以上1项,或县(市、区)科技奖励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c.参与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其它科研项目2项;d.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或正式出版著作1部,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并撰写与经济社会紧密联系的专业技术研究报告2篇或新产品的研究报告、阶段性或结论性研究报告2篇。

3.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推广的专业技术人员

(1)专业理论水平:对本学科具有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和掌握必要的专业技能。

(2)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参与选择研究课题和制定研究方案,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科研工作经验;参与较大科研任务,掌握必要的研究方法,帮助解决某些管理问题、政策难点或技术难题等,较好完成工作任务。

(3)专业技术工作标志性成果(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4项条件中的2项):a.参与科技咨询、服务或承担一定数量的评估工作,形成总结性技术报告或研究报告,并被委托单位采纳,取得一定社会效益,或参与的技术推广达到一定规模,获得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b.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三等奖以上1项,或县(市、区)科技奖励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c.参与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其它科研项目2项;d.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其中至少一篇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正式出版著作1部,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并撰写与经济社会紧密联系的专业研究报告2篇。

4.从事专利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1)专业理论水平:掌握专利专业工作基础理论知识和研究方法,熟悉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国内外发展动态和趋势,能较好解决和处理专业技术问题。

(2)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能独立开展专利申请受理、专利检索、分析、评议等工作;掌握专利文件撰写的基本要领,能撰写或审核专利申请文件;或掌握专利纠纷案件处理方法和程序,从事法律法规实务工作。

(3)专业技术工作标志性成果(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3项):a.组织制定专利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在研发、生产、经营及技术转让、引进中得到较好落实;b.独立完成本单位专利申请文件10件以上或发明专利申请文件2件以上,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或作为代理人独立完成专利申请文件200件以上或发明专利申请文件20件以上,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或独立完成专利申请文件的初步审查,年度完成受理量或费用收缴量2000件以上,或独立完成专利权许可合同备案、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受理审查等工作,年度完成500件以上;c.独立完成本单位或受委托的专利检索查新、专利统计分析、专利审查、侵权咨询等,并出具报告,本单位的出具报告2篇以上,受委托的出具20篇以上;d.参与本单位以及合作单位专利纠纷案件1件以上,或代理专利纠纷案件5件以上;e.参与市厅级项目1项或其它项目2项;f.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或正式出版著作1部。

(三)破格申报助理研究员条件

对不具备助理研究员资格规定的学历(学位)或资历条件,但在专业工作中业绩和成果突出,具备下列4项条件中的2项,可以破格申报助理研究员资格。破格申报仅限于“单破”,即学历破格或资历破格,资历破格提前时间不超过1年。

作为第一完成人获授权发明专利1项,取得的科研成果有较高应用价值;或主持重大重点县级以上科技项目1项;

2.获得县级科技奖励三等奖以上1项(县级排名前3位或市厅级以上排名前5位)。

3.获县级以上政府颁发的荣誉称号;或市厅级以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本专业领域的单项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的主要负责人;或市厅级以上人才工程培养对象。

4.在省级以上刊物或省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过2篇(均为第1作者)以上本专业论文;或正式出版过本专业专著或译著。



五、其他条件

(一)继续教育培训。凡申报自然科学研究(专利)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应参加由市科技局组织的专业培训和由市人力社保局组织的公需课程培训,并达到规定学时(学分)。其中专业培训由市科技局另行通知。2016年参加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取得2个科目的公需课程培训合格证书。往年已取得《公需科目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2016年只需参加1个科目的公需课程培训考核。市直单位申报对象报名地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培训中心。各县(市、区)申报对象的公需课程培训由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组织实施。

(二)年度考核等次要求。近三年参加单位组织的年度考核应为合格以上等次;破格申报对象任现职以来须有1年以上年度考核为优秀。

(三)外语及计算机要求。 事业单位人员申报助理研究员资格的,除符合免试条件外, 需取得全国职称外语C级合格成绩和计算机3个(中级)、2个(初级)科目(模块)合格成绩证明;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人员暂不作要求。



六、评审申报材料

(一)申报人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负责提供以下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1份;(附件2-11)

2.与申报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各1份;

3.单位注册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报职称,应提交《事业单位人员申报职称(职务)岗位审核表》(附件2-12),各单位要结合岗位情况严把考核推荐关,严控超岗位推荐。

5.丽水市自然科学研究(专利)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对象资格审查表(附件3-2,统一用Excel电子表格,A3纸,附电子版文件)。

6.丽水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信息采集表(附件3-5)。信息采集表为制作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重要依据,录入时,身份证号码、姓名等基本信息务必认真填写,确保无误,其他无法填入或无法获知信息的栏目可不填。

7.申报人员电子照片(jpg 格式,以姓名+身份证号命名,宽和高比例为1:1.4,50KB以内,不大于300×420像素,不小于200×280像素)(附件3-7)。证书信息采集表及申报人员电子照片存入同一文件夹,并以单位名称命名。

以上2-3项材料复印件应由单位负责人签署“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印章。以上1-5项材料装入一个档案袋,并在报送材料封面粘贴《丽水市自然科学研究(专利)系列中、初级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清单(一)》(附件1-5)。第6项、第7项提供电子版材料。

(二)申报对象个人提供以下材料:

申报对象个人按《丽水市自然科学研究(专利)系列中、初级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清单(二)》提交以下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附件2-7)申报人员(含破格申报)均填报该表,要求双面打印,中、初级均为一式三份;

2.《推荐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附件2-8)申报人员(含破格申报)均填报该表,要求A3打印,中、初级均为一式五份;

3.《自然科学研究(专利)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第一册)》(装订封面),申报材料外附清单(附件2-3)。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1份(附件2-11),须本人亲笔签名;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学历(学位)证书或专业合格证复印件;

(4)对于2002 年以后取得的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申报对象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无法提供备案表的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国外、境外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5)事业单位人员申报职称(职务)岗位审核表;

(6)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复印件;

(7)现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一套)复印件;

(8)专业培训及公需科目培训等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

(9)职称外语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免试审批表及证明材料;

(10)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免试审批表及证明材料;

(11)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

(12)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一套);

(13)反映本人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成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份(加盖单位印章)。

4.《自然科学研究(专利)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第二册)》(装订封面),申报材料外附清单(附件2-4)。

(1)个人荣誉证书复印件;

(2)学术著作(论文)复印件(须复印出杂志或著作封面、刊号、目录、所写文章等);

(3)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报告;

(4)成果鉴定、评审、验收材料;

(5)课题、项目获奖证书复印件;

(6)反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的其它业绩材料:如参与科研项目(课题)、标准(规程、工法、定额)制定、技术推广应用、专利、作品(照片)、纳税凭证等复印件。

5.《自然科学研究(专利)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第三册)(破格推荐申报人员)》(装订封面),申报材料外附清单(附件2-5)。

(1)破格推荐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

(2)符合相应破格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评审材料(第一册)、评审材料(第二册)和评审材料(第三册)由单位负责人审核与原件相符,并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相符”和签署人姓名,并加盖单位印章。上述材料除原件及不便装订的材料外,应按A4纸装订成册。

6.提供2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背面写上姓名、身份证号,装入小信封内)。

(三)材料审核及报送

评审材料须经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初审后,报送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科技局审核盖章,并于2016年10月28日前统一报送市人才管理服务局(市直单位申报对象材料直接报送市人才管理服务局)。材料接收地址:丽水市括苍路537号市人才管理服务局1005办公室。

申报对象和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附件2-11)上签字盖章。申报对象的送审材料应在所在单位范围内进行全信息公示,并在《推荐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附件2-8)上签字盖章。对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对象,其申报材料一律予以退回,并从次年起 3 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资格。对在组织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一经查实,取消申报单位的评审资格,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组织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按省物价局浙价费〔2002〕229 号文件规定执行。中级资格评审费180元/人、推荐费80元/人;初级资格评审费100元/人。

本通知在丽水市科技局网站公布,评审材料有关样表可从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

 

丽水市科学技术局/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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