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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关于调整和完善工业兴区政策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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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我区《关于实施工业兴区战略的若干政策意见》等一系列文件贯彻实施以来,在扶持企业发展、加快技术进步、推进招商引资、扩大出口创汇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工业兴区战略,促进余杭工业经济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结合新的形势要求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从我区实际出发,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对工业兴区政策作如下调整和完善:



一、实施扶优扶强,培育强企大企

继续执行强企大企扶持政策。对列入强企大企培育对象的企业继续实行“一厂一策”扶持措施,按照滚动培育、优胜劣汰的原则每年进行考核并兑现。强企大企的认定按《关于印发〈余杭区培育发展强企大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区经发局余经发[2003]18号)执行。



二、加大工业投入,增强发展后劲

对工业生产性项目实行财政资助政策。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扩大就业和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利用原有场地进行技术改造,设备投资在600万元以上(外商投资项目200万美元以上,省级以上高新产业化项目4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及区级以上重点项目给予2%—5%的资助。资助比例根据投资强度、产业导向、安排就业、时间进度等确定,资金的拨付与对地方财政贡献挂钩。具体实施细则由区经发局、财政局制订。



三、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1、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经认定的国家、省、市和区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80万元、20万元、10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

2、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经认定的省、市和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

3、大力推进企业专利战略的实施。对获得国家、省、市、区专利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0.5万元的奖励。

4、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对获得国家、省、市制造业信息化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开展网上难题招标和电子商务活动。凡通过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余杭分市场难题招标的项目,视项目技术水平,按实际招标经费的5%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5、推进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促进传统产业高新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对区级以上重点科技创新项目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资助。

6、鼓励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和研发中心并有效运行。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和研发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80万元、20万元、10万元、1万元的奖励。

7、奖励开发新产品。对国家级新产品每项奖励5万元,对省级新产品每项奖励2万元(每个企业每年奖励最多不超两项)。

8、对列入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给予上级资助资金30%的配套支持。



四、积极实施品牌战略,提升整体素质

对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著名商标、区知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80万元、10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80万元、10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

对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称号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励。



五、发展外向型经济,扩大外贸出口

每年根据国家、省、市的外贸政策,制定适合我区支持外贸企业的政策,具体实施细则每年由区外经局、财政局另行制定。



六、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制度创新

引导企业通过证券市场实现资源、要素的优化配置和企业制度的规范创新,调整结构。提高直接融资比例,促进一些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通过上市做优、做大、做强,成为带动我区经济发展,参与国际竞争的龙头和骨干力量。具体实施细则按《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区政府余政发[2004]197号)执行。



七、大力发展担保服务,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为加快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困难,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用于支持各级担保和再担保机构的创业资助、担保和再担保机构风险补偿的资助等。具体实施细则由区经发局、财政局另行制定。



八、鼓励建造标准厂房,拓展企业发展空间

对镇乡资产经营公司及村级集体组织在区政府批准设立的镇乡工业功能区块和原有存量土地中建造标准厂房,用于吸纳其他工业企业组织生产的,给予适当财政资助。具体实施细则由区经发局、财政局另行制定。



九、加快镇乡工业功能区块建设,促进产业集聚

继续对镇乡工业功能区块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财政资助。对经区政府批准设立的镇乡工业功能区块,区财政将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予以适当的财政资助。实施细则由区经发局、财政局另行制定。



十、规范土地出让价格,支持重大项目实施

对符合产业导向、环保要求的重大项目(总投资内资1亿元以上、外资1500万美元以上、省级以上高科技项目减半,并且投资密度超过双控标准30%以上),实行优惠地价措施。享受优惠的用地面积与实际投入、产出、贡献挂钩,与时间进度挂钩,具体办法由区经发局、外经局、财政局制定。



十一、临时性补助

根据国家宏观政策的要求,对完全由政府行为造成的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助。

1、为缓解电力紧张的矛盾,在一定时期内(指用电紧张时)对企业购买自备发电设备和自备发电给予资助,对地方热电企业顶峰发电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标准及办法由区经发局、财政局、供电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为落实国家、省、市下达的矿山关停及水泥生产线关停任务,对在规定时间内达到要求进行关停的企业给予适当补助。

3、企业搬迁等临时性事项,由区政府确定,给予适当补助。



十二、其他奖励、补助

除上述政策外,从2005年起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2000万元),用于支持、管理、协调、服务工业经济有关考核奖励、区政府统一组织的参展补助、特色行业培育、重要会议和培训以及经分管副区长牵头研究、在某一阶段内需要重点开展的工作、重点支持的项目的补助。奖励补助的具体内容、标准,每年由区经发局、外经局牵头提出方案,经区财政局同意报分管副区长批准后确定。全年资金不超支,有结余的结转下年度使用。



十三、扶持资金使用

为保证扶持资金安全、有效,在资金拨付时要遵循以下原则:

1、充分体现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努力提高资金使用的绩效。企业享受本意见有关各项政策的总量以该企业当年上交地方财政的贡献为限,超过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三年内有效(对投资规模特别大的新办项目报区政府同意可适当提前兑现)。

2、享受本意见所列各项政策的企业,必须依法经营,依法纳税,诚实信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和安全生产工作。当年无发生偷逃税、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拒交职工养老保险费、严重拖欠职工工资、重大安全事故等。具体由区经发局、财政局牵头,以各有关部门考核为准。

3、落实各项资金,确保政策兑现。从2005年起,上述政策兑现通过经济发展资金、工业发展资金、科技创新资金、科技三项费用落实。其中:本文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及第三条5、6、7、8款中的部分在经济发展资金中按实列支,本文第三条第1、2、3、4款和第5、6、7款中的部分在科技创新资金、科技三项费用中按实列支。第十二条在工业发展资金中根据核定的资金量列支。

本意见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文件与此有抵触的,以本文件为准。本意见所列各项政策,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中共杭州市余杭区委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

2005年5月30日(本文来源:余杭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