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庆元县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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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加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专项资金;
(一)省科学技术厅专款;
(二)县科技三项经费;
(三)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四)其它资金。
第三条 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家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申请费用补助;知识产权的宣传、人才培训以及专利工作的奖励。
第四条 资助对象
凡本县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住所在本县辖区内的个人申请国家发明创造均可申请资助。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发明创造已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二)列入市、县知识产权宣传、人才培训计划。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国家发明创造申请费资助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庆元县国家发明创造申请费资助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证书复印件;
(三)专利申请请求书和说明书摘要复印件。
第七条 资助额度
发明专利按每件2000元人民币资助;实用新型专利按每件800元人民币资助;外观设计专利按每件500元人民币资助。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可随时向县科技局提交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
(二)县科技局收到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后,按规定程序及时组织审批工作。
(三)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不属于资助范围;
3.不按规定填写《申请表》;
4.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5.已获得其他政府部门同类性质的资助。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一件专利只能接受一次县专利专项资金资助。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当年资金如有结余,留转下年使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资助受益人为专利申请人,专利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不属于本办法资助受益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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