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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县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进步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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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和省自主创新大会、市科技大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县,提升我县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推进工业创新,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县委、县政府经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把加强科技创新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

1、充分认识科技创新的重要性。当今社会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科技创新日新月异,科技进步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党的十七大提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是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浙江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作出扎实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战略决策,把加强自主创新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中心环节来抓。“十五”以来,我县科技事业有了较大的发展,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作为欠发达地区,我们依然面临着科技综合实力差、核心竞争力弱、技术层次低、市场竞争激烈、环境制约日趋严重等多重压力。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全省同步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就必须把科技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以创新提升创业,以创业促进创新,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质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



二、加快产业科技进步,提高区域综合竞争力

2、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快推进工业创新,是解决工业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的根本途径。按照做大做深主导产业,做强做优特色产业,培育扶持潜在产业的要求,重点是发展木制玩具制造、阀门铸造、轴承加工等产业,以及PTC等高新技术产品。引导企业树立科技创新意识,用国际化战略导向,跟踪行业先进技术,突破自主创新,注重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攻关、产品开发等途径,促进企业技术提升,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3、积极改造传统优势产业。加快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广泛运用电子信息技术、资源管理和辅助设计技术,新材料、现代先进装备、精密制造及绿色环保技术,加大成熟技术的引进应用消化创新和高新技术的嫁接应用,突破木制玩具、阀门铸造、轴承、食用菌、早熟果品业、茶叶、淡水养殖、高山蔬菜等传统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加快向内涵式、低消耗、高产出、高效益转型,不断提高产品档次和技术含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4、努力推进农业科技进步。加强农业关键和共性技术的集成综合运用,重点是种子种苗、农产品精深加工、库区网箱养殖、畜禽良种选育等技术的研发、引进和推广。完善科技特派员“立足本乡、面向全县”的工作机制,依托特派员的技术优势,强化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培训、农业科技信息网络服务平台建设,充分发挥他们在加快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中作用。扶持农村科技示范户、农业龙头企业和农业科技企业,提高农副产品的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鼓励发明创新,对产业提升、农民增收有重大促进作用的发明创新,经县科技领导小组审核,给予科技人员表彰和奖励。

5、积极推进社会公益事业科技进步。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发展,着眼于促进人口、资源、环境和谐发展,推广应用统筹协调发展需要的技术,重点是自然资源的综合利用,清洁生产、节能降耗和生态保护技术,加强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实施,发展循环经济。推广应用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等领域的先进技术,推进社会信息化,支持信息公共平台建设和发展电子商务,不断提高信息化水平。



三、加强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激发创新活力

6、积极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对被认定为国家、省、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和2万元(同一项目按最高奖额给予奖励,下同);对被认定国家重点新产品、国家新产品和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分别奖励10万元、6万元和3万元;对被认定为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经县财政审核,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数额,自认定年度起头两年全额、后五年按50%给予奖励。对国家级重点新产品、国家级新产品和省级高新技术产品自认定之日起两年内征收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经县财政审核后,全额给予奖励;对被认定国家、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农业科技企业,享受省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减免政策。

7、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对列入国家、省级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在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和鉴定后,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和3万元;对列入国家、省级技术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的,县科技项目经费给予优先配套;对引进国家“863”计划项目在我县转化实施的企业给予15万元的经费补助。

8、加强高新技术引进,推进区域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鼓励企业(行业)和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企业技术开发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和生产力促进中心,为企业产品研发和更新换代提供技术支撑。对被国家和省认定的上述中心,按照云委[2006]14号文件规定,分别给予30万元和20万元的补助。对引进国家新产品和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含发明专利)在我县产业化的,三年内首次年上交税金达5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技术转让费的30%额度给予奖励(奖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在招商引资中,要突出引进高新技术产业和发明专利,对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发明专利(五年内)产业化项目用地,给予优先安排。



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9、鼓励知识产权开发。鼓励企业(行业)掌握关键技术,

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自然人)给予奖励。对获得省、市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5万元和2万元;对获得国外发明、国家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分别给予3万元、5000元、2000元和800元的资助,属于职务发明的,其发明人所得不少于50%。

10、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根据专利、标准、商标、著作等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知识产权的开发与保护,努力掌握更多的优质知识产权。有关部门要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和指导,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对知识产权的违法侵权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开展联合执法,及时查处违法侵权行为。



五、切实增加科技投入,增强创新内力

11、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县及乡(镇)政府要把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在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都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增加财政对科技的投入,保证科技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当年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到2010年,县财政科技支出占本级财政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例要达到3.5%,其中科技三项经费不少于50%。人均科普经费不低于省规定水平。

12、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开发费不低于年销售收入的5%,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不低于3%。企业按规定进行技术开发项目的立项,编制技术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预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的折旧。

13、鼓励社会资金对科技创新的投入。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县科技创新资金和政府组织的其他激励自主创新活动的公益性捐赠;鼓励发展创业风险投资,支持企业及其他组织建立创业风险投资公司或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拓展中小企业创新活动的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科技项目的贷款。



六、强化科技人才意识,形成创新合力

14、重视科技人才的培养与引进。强化人才是第一资源的意识,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激发各类人才创造活力和创业热情。加快培养造就工业创新领军人才及生产、科研一线的创新人才。重点是高技能人才和紧缺实用型人才的培养与引进。大力倡导“不求所有,但求所在,不求所在,但求所为”的理念,建立柔性引才、用才的机制,大胆把善于创业、勇于创新的优秀人才放到重要岗位。完善技术要素、管理要素入股及股权分红制度,通过科技合作,以入股、兼股、聘用等方式,促进高技能人才与紧缺技术型人才的引进。充分发挥云和籍在外人才和省、市、县科技特派员的作用,不断提高我县增强科技创新与科技推广能力。

15、鼓励人才创业创新。制定相关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的技术人才,推进技术和管理创新。对2006年以来,企业引进的具有硕士(或副高职称)和博士(或正高职称)学位人才,并在企业一线工作满5年的(以人事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聘用合同为准),一次性奖励5万元和10万元的住房补贴;以科技成果向企业出资入股的,经中介机构或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其作价金额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20%,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35%,特殊情况经股东各方同意可超出该比例。对技术创新成效显著的企业和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七、切实加强领导,依法保障科技进步

16、强化领导责任意识。各乡镇、各部门要增强推进科技创新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把加快科技进步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中心环节来抓,切实加强对科技进步的组织和领导。县科技领导小组要加强宏观指导和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积极抓好科技创新的各项工作。进一步完善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将科技创新工作纳入乡镇和有关部门的重点工作进行综合考核。

17、加强工作督查。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浙江省科技进步条例》、《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科技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依法行政,切实提高全社会的科技法制意识,切实抓好国家、省、市有关科技政策落实,努力推进全县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18、本意见所涉及的扶持政策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云委〔2001〕9号文件同时废止。本意见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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