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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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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进“科教兴市”战略的实施,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鼓励发明创造,加速专利成果转化,尽快实现专利技术产业化,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研究决定修订“永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永康市科技人员突出贡献奖”和“永康市专利申请与实施奖励办法”



一、永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一条 奖励范围:

1、 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较为先进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软件设计及技术研究成果;取得实效的科学考察、计量标准、科技信息、科技管理、工程实施等方面的研究成果。

2、 科学技术推广成果。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中,通过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应用实践并取得实效的推广成果。

第二条 奖励标准: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授予的项目必须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在本行业中科技水平最高、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最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的项目。

第三条 奖励等级:“永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定一次,对上一年度取得的优秀科学技术进步项目进行奖励,奖励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四条 奖励金额:一等奖八千元,二等奖四千元,三等奖二千元。

第五条 对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特殊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可给予特别奖励。

第六条 评审内容:

1、 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依照其科学技术水平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进行综合评价。

2、 科学技术推广成果依照推广中所做的实际工作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进行综合评价。

第七条 申报程序:申请奖励的项目需填写推荐书,由所在单位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和建议奖励等级后报市科委。

第八条 市科委具体负责组织专家对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评审结果报市政府核准发奖。



二、永康市科技人员突出贡献奖

第一条 评选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引进、应用、推广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果,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自然科学方面的技术、学术带头人。

第二条 评选范围:

1、 获得下列成果,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① 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星火奖的主要完成人(取1名)。

② 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含星火)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取1名);获得金华市(省厅、局)级科技进步(含星火)二等奖以上和永康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取1名)。

2、 在专利方面,获得1项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后取得重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第一发明人。

3、 在技术改造、工程设计建设中取得1项省(部)级二等奖以上或2项金华市(省厅、局)级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取1名)。

4、 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获得1项省(部)级农业丰收二等奖以上或金华市(省厅、局)级农业丰收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取1名)。

5、 在医疗卫生方面,学术造诣较深,在解决复杂疑难病症和危重病人诊治中成绩有较高知名度的学科、技术带头人。

6、 在我市经济建设中确实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暂未获得上级奖励的科技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三条 奖励名额:永康市科技人员突出贡献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10名,奖励金额每人2万元。

第四条 申报程序:申请奖励的由个人填写推荐书,所在单位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主管部门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科委。

第五条 评审方法:由市科委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授奖。

对上述两个奖项,发现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它不正当的手段骗取奖励的,由市科委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移交纪检或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市科委对其责任人通报存档,取消三年内参评资格。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项目责任人骗取奖励的,由市科委通报批评,取消三年内的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将视情节轻重,移交纪检或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条 奖励名额:永康市科技人员突出贡献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10名,奖励金额每人2万元。

第四条 申报程序:申请奖励的由个人填写推荐书,所在单位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主管部门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科委。

第五条 评审方法:由市科委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授奖。

对上述两个奖项,发现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它不正当的手段骗取奖励的,由市科委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移交纪检或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市科委对其责任人通报存档,取消三年内参评资格。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项目责任人骗取奖励的,由市科委通报批评,取消三年内的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将视情节轻重,移交纪检或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永康市专利申请与实施奖励办法

第一条 资金来源:每年由财政专项安排专利奖励资金,用于本办法规定对象的奖励。奖励资金每年保持200万元。

第二条 奖励项目、对象和标准:

1、 专利申请费补贴:当年有授权专利的本市单位和个人。国内的外观设计专利每项500元,实用新型每项800元,发明专利每项5000元,其中香港标准专利每项3000元,短期专利2000元。国际专利每项40000元。获得省级补贴的,市级补贴不再享受。

2、 专利实施奖励:专利产品(包括购进及引进)实施后一年内(连续时间)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按从高到低的原则,评选一等奖2名,奖金5万元;二等奖3名,奖金3万元;三等奖5名,奖金2万元,在销售收入超亿元的企业中,评选特别奖1名,奖金10万元。

企业发明专利的销售收入按申请日到授权日的累计数额计算。

发明专利付诸实施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视情另给予奖励。

3、 专利试点企业补贴:进入国家专利试点企业的单位,一次性补贴10万元;进入省专利试点企业的单位,一次性补贴5万元;进入市专利试点企业的单位一次性补贴1万元。试点企业补贴按最高档发放,不再重复补贴。专利试点企业按有关规定报批。

4、 企业获得的专利申请费补贴,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奖给发明人或设计人的部分应不少于50%。

第三条 评选条件和程序:

1、 企业必须制订专利管理制度,设有专职或兼职专利工作人员,规模较大的企业需常年聘有专利顾问。

2、 企业帐务健全,按规定报送由市专利办和市统计局制订的报表。

3、 年终由企业和个人提出申请,提交企业专利管理制度、专职或兼职专利工作人员名单、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给专利办。专利办组织人员审查后,再报市政府批准。



四、 本办法由永康市科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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