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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专利资助及产业化管理办法

资政知识产权 0


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化创新驱动加快经济转型发展的决定》(甬党发[2013]4号),深入贯彻实施《宁波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9-2020年)》(甬政发[2009]108号),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创新驱动,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着力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能力,加快推进创新型城市和智慧城市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专利授权资助

第一条 获得国内(含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利,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可以获得资助。

第二条 专利授权资助申领的对象为第一专利权人地址在本市辖区内的个人、社会团体和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资助额度

(一)国内(含港澳台)授权发明专利为职务发明的,每件资助0.8万元;非职务发明,每件资助0.5万元。

(二)取得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万元,其它国家和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

国外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资助对象为市级以上专利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每件资助0.5万元。每家企业资助每年合计不超过25万元。

同一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在不同国家、地区获得授权,按一件计。

第四条 专利权人申领专利授权资助的,应当在所在地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暂住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或团体登记证)及复印件;

(二)专利证书及复印件;

(三)申请国外专利授权资助的,另填《宁波市国外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

国外专利授权资助由所属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汇总后报市科技局。



第二章 专利示范企业资助

第五条 专利示范企业资助是指专利技术产业化效果显著并被认定为市级专利示范企业后享有的资助。

第六条 申报市级专利示范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产权清晰;

(二)企业近三年拥有各类国内授权专利18件以上(其中,含发明专利2件或实用新型专利5件以上),或发明专利4件以上;

(三)主要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符合宁波市技术和产业政策;

(四)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五)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近三年连续盈利,企业近三年销售额年均增长率不低于10%;

(六)企业含专利技术的产品年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且含专利技术的产品年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

(七)企业贯彻实施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有知识产权工作方针和近期、中长期目标,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奖酬制度、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培训计划和培训方案落实;

(八)企业专利运用和保护良好,近三年没有被司法或行政机关认定的专利违法行为。

第七条 首次认定的市级专利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资助,省级专利示范企业补足20万元资助,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补足30万元资助,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补足40万元资助。

高新技术企业符合市专利示范企业条件,可获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且可参加省级、国家级示范企业的申报,不享受前款所列省、市专利示范企业资助。

第八条 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资助。

第九条 市专利示范企业申报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宁波市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专利工作总结;

(三)企业贯彻实施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相关制度复印件(合订本);

(四)企业近三年拥有的有效授权专利汇总表;

(五)有资质的审计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含专利技术产品销售收入、销售收入数据,并附市统计局报表(科技项目情况表、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

第十条 市专利示范企业每三年复核一次,凡复核时不符合第六条所列基本条件的,视为未通过,给予摘牌,并在三年内不得重新认定为市专利示范企业。

市级、省级、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国家级专利示范企业申报实行逐级择优推荐的原则。



第三章 发明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资助

第十一条 发明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必须含有近三年授权的发明专利,且专利权在有效期内,无权属纠纷。

第十二条 申请发明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的企业必须已被认定为市级以上专利(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且企业上年度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专利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50%以上。

第十三条 申请发明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含该专利技术的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二)含该专利技术的产品上年度销售额占企业上年销售额的比例超过15%;

(三)符合宁波市优先发展产业政策,有利于提升我市产业竞争力。

第十四条 资助的额度及方式:

(一)实行定额、择优资助原则;

(二)获得立项的项目给予40万元的经费资助,其中20万元在项目立项时支付;

(三)其余经费在次年支付时,须符合第十三条各款要求,且满足含该专利技术的产品年销售额增加20%以上的要求。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项目的执行,未支付的经费停止支付:

(一)所依托的专利技术被宣告无效或不缴纳年费的;

(二)项目无法正常执行或企业关停并转的;

(三)企业侵犯他人专利权的;

(四)未达到本章十四条(三)款所述条件的。



第四章 专利代理机构资助

第十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从事专利代理服务活动的机构,可申报专利代理机构资助。

第十七条 申报专利代理机构资助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上年度在市级以上管理部门被认定的有效投诉少于2件;

(二)上年度代理服务援助专利申请不少于2件;

(三)上年度由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且授权的发明专利不低于40件,并且增幅不低于20%;

(四)上年度代理发明专利总量占代理总量的比例不低于20%。

第十八条 专利代理机构资助金额按该代理机构代理的、并于上年度授权的发明专利件数计,每件资助1000元;上年度授权发明专利增幅在40%以上的,每件资助1500元。

第十九条 本章第十七条(二)款所称服务援助是指专利代理机构为本市在校学生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提供免收国内专利申请代理费的服务。

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服务援助的,每件发明专利申请资助500元。

第二十条 申请专利代理机构资助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宁波市专利代理机构资助资金申请表;

(二)宁波市专利服务援助申请表,包括学生证明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三)专利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上年度授权发明专利汇总表;

(五)上年度专利受理通知书的汇总表。



第五章 专利专项资助

第二十一条 对首次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100件、200件、300件、400件和500件的县(市)区,分别给予该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经费资助。

未达到上款资助要求的,年度每增加50件发明专利授权,给予该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10万元的奖励经费资助。

发生恶性、群体性专利侵权事件的县(市)区,取消该年度的奖励经费资助。

第二十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当年销售额不低于1000万、专利实施率不低于50%的企业,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10件、20件、30件的,经审核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经费资助。

第二十三条 本市高校、科研院所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50件、100件、150件和200件,且专利实施率较高、经济效益较好的,经审核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的经费资助。

第二十四条 在我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在涉外专利纠纷中,积极应诉或主动维权,根据判决书或调解书可以确定企业维权成功或未侵犯他人专利权的,经过专家评审,根据维权成本,给予适当资助。

第二十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产权清晰的企业,积极引进国内外关键发明专利技术,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的,经过专家评审,根据转让费用总额,给予适当资助。

第二十六条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专利,且第一专利权人为我市的自然人或法人,分别给予专利权人50万元、10万元的经费资助。

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专利,且第一专利权人为我市的自然人或法人,分别给予专利权人25万元、5万元的经费资助。

第二十七条 企业及高校、科研院所的资助经费用于专利管理机构、专利管理制度建设,或者直接给予专利设计和发明人员的奖励。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所得资助主要用于特色产业专利数据库平台建设,知识产权工作宣传、培训、保护及执法条件改善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专利示范企业资助、发明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专利代理机构资助、专利专项资助项目每年申报一次,由宁波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统一受理。经服务中心审查合格,按属地由科技管理部门推荐,递交一式二份纸质申报材料。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对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国外授权专利资助、专利示范企业资助、发明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专利代理机构资助、专利专项资助申报表在宁波市科技网(http://www.nbsti.gov.cn)下载。

第三十一条 对发现骗取或套取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以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原《宁波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甬科知[2011]4号、甬财政教[2011]7号)同时废止。市科技管理部门以前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和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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