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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资政知识产权 0


甬科知〔2018〕84号

各区县(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四区二岛”科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使用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7〕35号)和《宁波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甬政办发〔2017〕150号)的要求,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宁波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知识产权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8年8月17日

宁波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7〕35号)和《宁波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甬政办发〔2017〕150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由中央和宁波市财政科技资金统筹安排。按照“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通过设立知识产权运营基金(以下简称“运营基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池基金、财政补助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运营服务体系建设。

第三条 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包括:

(一)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及专利产业化;

(二)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培育;

(三)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四)专利质押融资风险补偿;

(五)专利保险补助;

(六)知识产权宣传与人才培养等。

第四条 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工作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承担,按照“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动态监控”的原则,确保资金按规定使用。

第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编制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支出预算;

(二)组织项目申请、评审和公示;

(三)执行已经批复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使用;

(四)对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项目绩效评价;

(五)负责对执行期届满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负责审核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资金预算,办理资金拨付;

(二)组织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三)对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的预算执行、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执行期届满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承担项目的部门、单位及个人根据要求及时完成项目计划任务,并应遵守国家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知识产权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区县(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财政局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加强对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

第九条 高价值专利组合是指企业围绕主导产品或该产品系列,形成一系列支撑产品技术的、具有系统保护并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专利组合。

第十条 围绕“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需求,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以提升知识产权价值为目标,通过运营基金、专利导航项目、重大科技专项专利运营和挖掘等方式培育高价值专利组合,每个高价值专利组合的发明专利数量不低于 50 件,《专利合作条约》(PCT)国际申请量不低于 10 件。

第十一条 牵头企业申报条件:

(一)注册成立三年以上且上年度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企业。

(二)拥有宁波市级及以上企业工程(技术)中心或企业研究院,且上年度具有研发经费投入(以市统计局提供数据为准)。

(三)有良好的专利工作基础,专利战略意识较强,知识产权工作机制科学,人员配置合理,专利经费投入稳定。已拥有某一类产品有效发明专利20件(含)以上,多家企业共同申报需拥有30件(含)以上(参加项目申报的高校、科研院所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须以独占许可方式许可企业方可纳入统计)。通过专利运营、挖掘、研发及产业化或产学研合作开发等方式,承诺立项后三年内能够形成该类产品高价值专利组合(其中发明专利数量不低于50件,PCT申请不低于10件。所有发明专利均为参加本项目的企业拥有所有权)。

(四)近三年没有恶意侵犯他人专利的行为。

第十二条 对高价值专利组合的培育财政补助方式:

支持产业园区、专利优势企业组织实施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和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经评审立项的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给予不超过15万元补助,对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给予不超过6万元补助;

支持企业联合高校、科研机构围绕宁波市“科技创新2025”重大科技专项,结合专利布局方向,开展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培育一批高价值专利组合。对评审立项的高价值专利培育类项目在重大科技专项中给予重点补助支持。(项目认定管理按照市“科技创新2025”重大科技专项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支持通过专利运营、专利挖掘或研发等方式形成高价值专利组合。对经评审列入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且能通过项目验收的,给予每家单位不超过150万元补助。补助经费采取分批拨付方式,立项后给予不超过50万元补助,验收通过后再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验收结果为结题和没有通过验收的不再拨付后续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的申请、立项、管理、验收等程序参照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章 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培育

第十四条 着力培育专业化、综合性知识产权运营机构,经三年培育后运营机构要实现年主营业务收入 1000 万元以上。

第十五条 运营机构申报条件:

(一)在宁波市内注册成立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不含分支机构)及在甬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已建立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二)业务领域为专利转让及许可、专利布局分析、专利价值评估、专利导航分析、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专利联盟运作、专利投融资、专利证券化等。

(三)具有专业的专利运营业务团队,拥有10名以上有一定能力经验、结构合理的专利运营人才。

(四)有固定的场所并建立规范的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

(五)经过培育,承诺立项满3年,年主营业务收入能够达到1000 万元以上。主营业务领域按照申报条件(二),收入不包括财政扶持资金。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培育财政补助方式:

对知识产权运营机构,经评审立项后,每家给予不超过60万元的启动资金。

对拥有一定规模并立项培育的知识产权运营团队,建立了健全的运营机制,产生了较好经济效益的运营机构,经绩效评价后择优按实绩,在三年建设期的前两年每年给予每家不超过70万元补助。到三年建设期验收时,实现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运营机构,给予每家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培育项目的申请、立项、管理、验收等程序参照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 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第十八条 推进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建设,平台建设内容包括平台门户网站、大数据检索及知识产权融合分析、知识产权交易转化、知识产权监测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等五大业务系统。

第十九条 平台建设的立项、管理、监督、验收等程序按照《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甬科计[2018]61号)执行。项目实施阶段,依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引入信息系统工程第三方监理制。

第二十条 平台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平台数据资源采购及加工、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平台维护、网络安全服务及硬件采购等。其中涉及社会化服务外包和软硬件采购的,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宁波市财政局相关规定,采用选择招标、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平台采用公益化和市场化相结合的模式。引入国际、国内知识产权优质资源,形成集运营机构、企业、科研院校、金融机构等相关各方协同运作的机制。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鼓励高校开设知识产权课程。开设知识产权选修课且年参加学习人数达到50人以上的,每家给予不超过6万元补助;开设知识产权必修课且年参加学习人数达到30人以上的,每家给予不超过15万元补助。

支持宁波市知识产权学院建设。经教育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审批后设立的知识产权学院,每家给予100万元补助。

第二十三条 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政策、举措、成果等的宣传,营造知识产权运营的良好氛围和环境。

第二十四条 实施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计划,引导企业将知识产权申请、许可转让、质押融资、维权保护等业务集中托管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托管一家企业并签订不少于三年托管合同的,一次性给予知识产权服务机构500元补助。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根据申报通知提供托管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经专家审核后给予补助。

第二十五条 在宁波市内登记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人民银行企业征信体系中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因申请专利质押贷款发生的评估费,按企业实际支付的评估费的3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二十六条 鼓励市内保险服务机构积极开展发明专利被侵权保险业务。对经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专利保险推进协议的保险公司按照不超过发明专利被侵权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的80%给予补助,单家机构每年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保险公司根据申报通知提供上年度保险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经公示后给予补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设立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池基金,具体按照两个基金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违规使用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资金,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挤占和挪用等行为,一经查实,收回资金。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理和处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根据中央财政资金拨付进度和各项目的执行情况分批下拨项目的扶持资金。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除宁波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池基金管理办法外,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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