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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管理办法(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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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扎实推进科技创新加速行动,根据浙江省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工作部署和湖州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行动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条件

申报建设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围绕本地区重点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建设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具有较完善的建设规划;

(二)产业集聚度高,产业规模居区县重点产业前列,具有明显的特色优势和良好发展前景;

(三)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的牵头承建单位应在该行业技术创新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并具备开展技术服务、项目研究、试验检测等相关仪器设备和场地基础。

(四)具有较完备的一站式综合服务体系,物理空间上有创新要素相对集聚的核心区域,建设有能为产业内中小企业提供全流程创新服务的集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计量测试、标准信息、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金融、人才培训、技术市场为一体的综合服务体系。

二、认定程序

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认定按条件成熟情况分批认定。

(一)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由各区县政府、湖州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申报,提交项目建设申报书、3年建设规划等材料。

(二)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开展形式审查、现场考察、评审论证,提出支持建设的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议名单,报市科技创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并公示。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发文予以认定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创建名单,并签订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任务书。

三、验收及管理

(一)实行项目合同管理。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期3年,建设期满应按时验收,牵头承建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1.项目验收申请书;

2.项目建设任务书及相关规章制度、建设规划;

3.项目实施工作总结;

4.项目经费财务决算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

5.与建设成果有关的重要资料和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服务对象创新能力提高的有关佐证材料等。

6.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二)市科技创新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实地验收。对通过验收的保持认定称号;一次验收不合格的,给予半年期整改;整改后不合格的将予以摘牌,并向社会公示。

(三)凡发生重大的安全、环保、质量、知识产权等事件,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给予摘牌处理,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四、监督考评

(一)建立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年度报告制度。由各区县政府、湖州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开展本区域内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的年度总结和统计工作,报市科技局备案。

(二)市科技局负责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日常工作,会同市级相关部门根据《湖州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行动计划》开展考核评价,并加强市级财政激励资金的监督管理。

(三)申报建设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的,原则上从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中择优推荐。

五、本办法自2019年5月2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