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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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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和完善创新生态体系,加快培育创新动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深入实施创新强区战略加快萧山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萧委[2020]15号),特制定本细则。

一、激发创新主体活力

1、大力引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申请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国高企”)并通过省级评审(含重新认定)的企业,给予20万元申报资助;对获得“国高企”认定(不含重新认定)的企业,在享受申报资助的基础上再给予40万元认定资助。对区外引进的“国高企”给予30万元资助。

2、支持科技型初创企业发展。对新认定的市“雏鹰计划”企业,在按上级要求给予资助的基础上,三年内按其对区财政贡献的100%给予资助。

3、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区财政每年分别安排3000万元、2500万元对符合一定条件且研发经费支出增加额排名前50位、研发经费支出总额排名前50位的企业予以资助。增加额排名前50位企业,“国高企”的按增加部分最高20%、非“国高企”的按增加部分最高15%予以资助;总额排名前50位企业,根据每家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创新产出等综合评价的情况进行资金分配。属研发费增加额排名前50位的企业,不参与总额排名。每家企业享受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4、大力实施项目技术攻关。聚焦我省“尖峰计划”、“尖兵计划”和“领雁计划”、“领航计划”四大科技攻关项目,围绕我区重点发展的产业,组织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对列入市级及以上的科技计划项目,按照上级要求给予资助。每年实施一批区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研发投入按比例给予资助,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5、加大企业科技进步奖励。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的,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60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同一获奖项目我区仅一家单位参与完成的,第一完成单位全额资助,非第一完成单位减半资助。同一获奖项目我区有多家单位参与完成的,资助由各单位共享:第一完成单位给予总额60%的资助,其他单位等比例分享剩余资助;如无第一完成单位,则各单位等比例分享总额50%的资助。

二、提升创新载体能级

6、支持社会力量引聚创新资源。鼓励我区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厂房(楼宇),从区外引进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鼓励类类产业项目(企业),经科技型创新创业项目(企业)评价为A、B类,且政策期内该项目(企业)当年实缴税收达200万元(含)以上的,按引进项目(企业)对区财政贡献的20%给予厂房(楼宇)业主资助;当年实缴税收达500万元(含)以上的,按引进项目(企业)对区财政贡献的30%给予资助;当年实缴税收达1000万元以上的,按引进项目(企业)对区财政贡献的40%给予资助;厂房(楼宇)业主当年度享受该项资助不超过200万元。

7、打造产业垂直孵化器(众创空间)。鼓励我区行业龙头企业聚焦所在产业的上下游,牵头整合创新资源,根据产业链引进、孵化上下游企业,打造产业垂直孵化器(众创空间)。对备案满一年的载体每年进行绩效评价,根据优秀、良好、合格三个等次,给予孵化器创办主体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资助,政策期内累计资助不超过300万元;众创空间资助减半,政策期内累计资助不超过150万元。

8、推动孵化载体提质升级。对新认定为区级重点科创园的,一次性给予创办主体200万元资助,年度考核评价优秀的,给予创办主体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根据上级资助金额予以1:1配套。对经认定的海外创新孵化中心(“人才飞地”),每年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资金资助。

9、鼓励孵化载体培育优质企业。经市级及以上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运营主体推荐的毕业企业在我区产业化的,即政策期内服务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1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按毕业企业当年地方贡献的5%给予运营主体资助,其中毕业企业在萧山区购置商务办公楼宇或厂房的,可按毕业企业当年地方贡献的10%给予运营主体资助。

三、加快创新平台建设

10、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建设。支持院校在萧设立技术转移机构,设立当年给予10万元的启动经费,绩效考核按优秀、良好、合格三个等级,前三年每年分别给予30万元、25万元、20万元的奖励,三年后每年分别给予15万元、12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围绕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优势产业等领域设立成果转化中心(基地)的,设立当年给予50万元作为启动经费,每年根据绩效考核优秀、良好、合格等次,分别按协议约定金额的100%、80%、60%给予奖励,资助期3年,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11、鼓励校(院)企合作共建。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共建研究院、实验室等创新载体,建成并正常运行的,按企业实际研发投入15%比例给予资助,最高500万元。

12、引导企业加强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发中心、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上级要求给予资助。

13、加快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对列入省级、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创建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资助,对创建类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期满考核优秀、良好的,分别追加300万元、100万元资助,用于综合体内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建设。

四、打造创新人才高地

14、培育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入选为区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区领军型青年创新创业团队的,分别按项目实际投入分期给予500万元、300万元的资助,团队项目验收合格后,对企业为团队项目自筹资金研发投入超过项目资助部分,根据团队领衔人类别按一定比例分别给予最高1500万元、500万元资助。建立跟踪考核机制,对通过验收的团队项目,执行期内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的,追加总项目经费资助20%的加速期资金支持。

15、推进外国高端人才集聚区建设。对成功建立外国专家工作站的单位,给予15万元资助,每新增一名外国专家再给予5万元资助。对于培养人才入选浙江省海外工程师引才计划、省百村引智示范项目、杭州市“115”引智计划等人才工程的企业,根据上级实到资助金额予以1:1.5的经费资助。

五、完善创新服务体系

16、鼓励金融机构加大科技贷款力度。鼓励银行为科技企业发放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以上年度最后一个月为基准)加100个基点的抵押、质押、保证贷款,以及不高于LPR加150个基点的信用贷款。对银行符合以上条件的科技贷款业务,按企业年日均贷款余额的0.75%给予贴息。鼓励担保(保险)机构为科技企业提供年担保费不高于1%的融资性担保,对担保(保险)机构符合该条件的担保贷款业务,按实际担保余额的2%给予资助。银行、担保(保险)科技贷款业务总量达到一定标准的,可再享受一次性的业绩激励。

17、鼓励企业参投科技保险。对科技企业自主投保的人工智能系统责任保险、药物临床试验责任保险、科技成果转化费用损失保险、科技项目研发费用损失保险、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按保险费的70%给予企业资助;企业自主投保的产品责任保险(含出口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按保险费的5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当年度享受科技保险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18、优化科技贷款风险池建设。区财政安排2000万元用于设立“科技企业贷款风险池”,为我区科技企业提供总额为2亿元的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对贷款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以上年度最后一个月为基准)加150个基点、年担保费不高于1.5%的科技企业贷款,政府、担保机构、银行按4:4:2的比例承担相应的风险。

19、推广应用创新券。进一步扩大创新券适用范围,对企业(创客)利用各级创新载体资源开展的科技创新活动发放创新券,包括购买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检验检测、科技查询、技术培训等, 按技术合同实际支付额中技术交易额的30%给予资助,同一企业、创客(创客团队)当年度享受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0、鼓励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对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浙江赛区总决赛一、二、三等奖和优胜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附则:

对我区科技创新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平台载体、研发机构等,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2、上级资助项目要求区级共同承担的,根据上级要求给予资助(包含区财政已对该项目的所有扶持资金)。对同一(同类型)事项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和进档差额原则进行扶持。

3、对企业的财政扶持资金额度,原则上以其当年对区财政贡献总额为限。对科技型初创企业等,经区政府批准后,可不以其对区财政贡献总额为限。对企业的财政贡献资助,剔除房地产及一次性税收等因素。

4、强化亩产论英雄导向,对亩均效益评价A、B类企业给予优先支持,C类企业待第二年提档后享受政府财政性资助政策,D类企业原则上不享受各类政府财政性资助政策。

5、未在我区注册纳税的企业,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的企业,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重大责任事故、因偷税被立案查处、列入失信黑名单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列入淘汰整治计划的企业,按相关规定执行。

6、本实施细则暂定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原扶持政策资助期未满的,可按原政策执行至资助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