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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文化意识及现状以及我国传统文化影响下的知识产权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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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人类学家爱德华泰勒说:文化是一个复杂的整体,其中包括知识信仰、艺术、法律、道德、风俗,以及作为社会成员之个人所获得的任何其他能力和习惯。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要推进知识产权文化建设。虽然国内外学者关于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内涵存在着不同理解,但总体认识趋于统一,即知识产权文化是人类在从事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活动中逐渐产生的、影响知识产权事务的物质现象与精神现象的和,主要包括人们关于知识产权的认知、意识、信念、价值观以及涉及知识产权的行为方式等。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文化内化为国民的知识产权价值观,外现于知识产权行为方式,其从知识产权案件中可略见一斑。

2011 年10 月19 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在一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中作出判决,对原告谈笑靖(笔名扎西拉姆多多)起诉被告珠海出版社未经许可出版包括该作品的图书《那一天那一月那一年》,并把《见与不见》当作仓央嘉措的作品一案作出判决,认为原告对涉案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被告珠海出版社虽侵权主观故意性不大,但仍需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销售涉案图书的被告王府井书店也需承担停止销售的法律责任。原告主张其创作了诗歌《班扎古鲁白玛的沉默》(又名《见与不见》),并于2007年5 月15 日发表在其个人博客上,而2010 年8 月,被告珠海出版社出版了《那一天那一月那一年》一书,该书副标题为“‘六世达赖喇嘛’——仓央嘉措的情与诗”,作者子非,该书第33 页收录了前述《见与不见》一文。在本案中,原告虽然胜诉,但其在事后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到起诉出版社并非其本意,而是基于诗作授权的唱片公司的要求,目的是为了认定著作权。就原告本人来说写诗并不是谋生手段,也不会因为作者被误认而丧失协作的欲望,所以如果不是因为有唱片公司的出现,她并不会主动去维权。

谈笑靖的观点代表了许多国民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将知识产权与物质收益等同,对自己应享的权利亦存在淡薄心态。然而,知识产权属于一种智力劳动产生的成果所有权,是按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这种权利不光包括财产权,还包括人身权。而所谓人身权,意味着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均属于精神权利。在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即将其诗作出版,并将作者写为仓央嘉措已侵犯了作者的人身权。然而原告自己的不在意,进而联系到随着网络普及,网民在信息传播中对著作者表现出的随意态度,代表了国民积习于心的权利意识的被动性和虚无性,对自身权利的保护并未内化为国民的内心诉求。

1、 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现状

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投入大量资源,知识产权制度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知识全面普及。自《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以来,各类知识产权申请量和授权量快速在增长。与2008 年相比,2010年国内专利申请总量达到110.9 万件,增长54.7%,受理商标注册申请107.2 万件,增长53.6% ;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8.7 万件,增长74.5% ;植物品种权申请1295 件,增长37.0% ;集成电

路布图设计申请1108 件,增长49.1%。然而,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起步晚、发展快,缺乏形成知识产权文化的时间积累和思想沉淀,因此代表现代文明的知识产权制度在中国这边传统文化深厚的土壤里显得水土不服。在知识产权保护量迅速增长的同时,盗版、假冒、山寨等屡禁不止,纠纷不断,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虽然在积极吸纳国际知识产权营养的情况下,我国知识产权法制水平本身已与国际主流趋势一致,然而制度的运行效果却远远落后。细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为在WTO 的大环境下的政策引导产物,而非经济发展的内在诉求,知识产权观点尚未与社会主体意识结合,在公众的价值体系中尚未占据其应有位置,进而社会整体对知识产权文化的认识和理解不够深入,对他人权利的尊重不够;另外,知识产权侵权认定存在难度,维权相对困难,使得国民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容忍度较高,而对知识产权制度期望较低。目前知识产权保护与个人生活分离,对知识产权制度、实施的满意程度没有给予社会整体利益的正向价值判断,国民的知识产权相关行为水准与我国知识产权法制水平仍存在明显差距。

2、 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中的文化冲突

一般认为法律的产生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内生式,另一种是预见式。内生式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将人们普遍遵循的习惯确认为具有国家强制约束力的法律规范;而预见式就是运用人的智慧和理性,根据立法者的目的对未来可能出现的社会关系进行预见并规定相应的处理和制裁,从而形成一种规范,作为一定时期社会关系调整和人们行为的法律依据,是一种运用法律达到立法者所期望目的的一种方式。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是改革开放催生的产物,从开始走的是预见式道路,民众需求与法律预期尚未同步,国民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并未产生足够的认知。虽然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度在整体上有了较大提高,但知识产权这种外来文化仍未完全融入但我国本土文化中。

知识产权观念文化是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核心,而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知识产权文化的民族性。中华文明五千年,源远流长,对中国知识产权文化影响深远。我国传统文化中的教育至上、重德精神、辩证思维、因地制宜等意识和认识论与知识产权文化的内在品质具有一致性,是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中需要借鉴并发扬光大的文化精髓。

但不可否认,传统文化影响中还存在消极的一面。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具有主导地位的儒家文化强调人与人之间的相互责任和道德关系,儒家学着以传播知识和道德为己任,并以作品在社会上广泛传播自豪。这种自然和谐、强调知识共享的主张,虽然有利于科学技术的传播,但同时也反映出中国自古把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来尊重的概念很是淡薄。而西方国家则在长期的市场经济事件中形利己主义的价值取向,提倡自我价值的实现,鼓励竞争和私权神圣,这正是知识产权制度价值体系的核心内容。因此,这些理念相悖的文化观为知识产权制度运行和知识产权文化的孕育和成长提供了完全不同的土壤。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保守中庸、隐忍偱古、贵义轻利的观念与知识产权文化中崇尚创新、鼓励竞争、尊重权利的观念是悖逆的,这些观念借文化传承的惯性,对知识产权文化的倡导会带来消极、阻碍作用。

另外,对有形财产的尊重已成为传统文化中的一个重要构成,人们普遍会在明确的是非观念的判断下放弃对有形财产的不当获利得利机会,然而,对受到知识产权制度庇护的发明、著作等无形财产所产生的无形财产权并未引起人民的权利意识,因此公众尚未将侵犯知识产权与侵犯有形财产视为性质等同的行为,只有在这些无形财产涉及经济利益转化时,才容易引起相应侵权及保护行为,如本案中唱片公司对著作权的判定诉求。(来源:知识产权文化意识在传统文化下的培植;作者:王 姗 、吴良策;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