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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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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脑、手机、数码照相机等电子产品被广泛使用并相互融合,产品的用户界面设计随着产品的更新换代而迅速发展,近年来,我国创新型企业不断在图形用户界面设计方面加大人力、财力的投入,使得创新能力不断提升,图形用户界面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也愈发凸显。对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给予保护,无疑是迎来了中国图形用户界面保护的春天,但是由于此次专利审查指南对给予外观设计保护的图形用户界面作了必要限定,并没有全面放开,需要将图形用户界面与产品结合整体保护,与现行整体产品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相衔接。因此,有必要从我国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客体以及如何更好地实现外观设计保护的角度作进一步解读。 

1. 符合外观设计保护客体的图形用户界面 
目前,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可以保护的图形用户界面是指在产品显示装置上以图形方式显示的与人机交互和实现产品功能有关的界面,所谓人机交互是指人与机器之间,通过一定的交互方式(点击、触摸、滑动、显示等),完成信息(指令、反馈、状态等)传递的过程。实现产品功能是指使产品能发挥有利作用,包括实现产品自身功能和借助应用程序实现的功能。即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图形用户界面需要,同时满足人机交互以及与实现产品功能有关两个条件。 
综上,目前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所保护的图形用户界面将部分保护客体排除在外。网页的图文排版由于类似报纸的虚拟,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电子屏幕壁纸、开关机画面则因与人机交互、与实现产品功能均无关而被排除在外,而带游戏界面的产品虽然客观上满足上述条件,但现阶段出于其变动不居的操作以及游戏呈现内容的不确定以及其需要保护的重点在于游戏的模式等理由不能予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建议其选择著作权保护。
 
2. 如何实现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保护 
(1)产品名称的限定 
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名称在延续原产品名称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限定,即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名称应当使用“界面定语+ 产品”的形式,此种限定无论在授权阶段或确权阶段都有助于对保护客体的明确。 
(2)产品视图的提交 
我国图形用户界面保护强调了对要求保护的带有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应当提交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由于我国目前还未引入部分外观设计制度,因此独立的图形用户界面不予保护。同时,提交的视图中不得包含图形用户界面以外的“内容画面”,但不可删除图形用户界面要素,即删除“内容画面”不等同于保护单纯的排列布局设计,如图1 中的申请不能获得授权。 
(3)简要说明的撰写 
虽然在关于简要说明没有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交关于图形用户界面的简要说明,但为了明确图形用户界面的客体类型、设计区域、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变化趋势等,建议申请人提交简要说明时明确相关内容以提高授权效率。 
(4)图形用户界面的突出保护 
我国的图形用户界面保护强调如果涉案专利的载体为惯常设计,则图形用户界面对该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更显著的影响。也就是说在外观设计确权判断中,如果申请人强调图形用户界面保护将图形用户界面之外的部分选择以惯常设计的方式提交(图12),则要重点考虑,这也体现了目前在没有纳入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的情况下,对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提供了一定的重视。
总的来说,为保证专利申请能够顺利获得授权并得到有效保护,申请人除了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尽量通过图片或者照片之外,还可以通过提交相应的简要说明表达图形用户界面所保护的交互方式、设计区域、变化状态等方面的信息,从而更好地使得审查员对于客体进行正确判断,必要时可以选择提供载体是惯常设计的申请以突出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本文来源: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单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者:程云华、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