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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中的换位思考以及案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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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申请实质审查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下列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权利要求对于发明的整体构思以及具体实施方式进行高度的概括,以期获得最大的保护范围;第二种是权利要求仅仅将具体实施方式中记载的某个技术方案不做加工而直接呈现在权利要求中。后一种情形在机械领域尤为常见,即在权利要求中并没有将技术的改进点体现出来。无论是遇到上述的何种情形,审查员在进行检索时通常面临着两种选择:第一种是仅就权利要求所概括的最大范围来进行检索或只针对权利要求的字面意义来确定检索要素并进行检索;另外一种则是客观理解申请的本意,在了解这项技术发展的来龙去脉后,从本申请的整体构思上入手进行检索寻找“三性”评判的证据。第一种做法得到的证据往往不足以使申请人信服。因为在采用这样的证据作出“三性”评判意见时,往往会机械地进行特征对比,而忽视了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导致审查结论不够客观以及使问题羁延至后审的比例增多。而另一种做法则是将审查的重点放在从整体构思上把握发明实质,具体分析申请人遇到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产生的,又是以何种思路来解决该技术问题。虽然在这样一个过程中,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在对申请所涉及技术发展脉络的理顺上,但是这种做法却能够充分的发掘发明对现有技术所作出的智慧贡献。同时,采用这样的证据进行“三性”评判能够更快的明晰与申请人争论的焦点,而不是纠结于技术方案的其它细枝末节,从而更大程度上提高审查的质量和效率。上述后一种做法也正是本文所述的“换位思考”,即站在申请人或者发明人的角度去体会发明的创新过程,找出发明对现有技术的智慧贡献。而不仅仅只是对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进行机械的拆解来作出“三性”评判意见。“三性”评判能力的提升不能简单以检索到能够用于评述的证据的数量来衡量,而应以证据是否具有说服力作为评判审查质量的标准,这样才能更容易使申请人信服。下面通过审查实践中的一个具体案例详细阐述笔者的观点。

1、 案例分析
 
图1 案例一的结构示意图
本案例涉及一种紧固件、使用该紧固件的壳体以及紧固方法,其发明目的在于:当多个部件之间进行紧固连接时,能够通过该紧固件的预紧力作用,使得装配时能够实现单人操作。其权利要求如下:“一种紧固件,是在分别设置有安装孔的多个部件重叠的状态下对多个部件进行紧固的紧固件,紧固部件保持部和插通于所述安装孔的螺栓部件,所述紧固部件保持部具备:第一面卡合部(2),该第一面卡合部(2)位于成为所述重叠的多个部件的最前侧的面的第一面侧且与该第一面卡合;延设部(4),该延设部从所述第一面卡合部(2)向成为所述第一面的背面侧的第二面侧延伸设置,其中,所述第二面成为所述重叠的多个部件的最后侧的面;第二面卡合部(3),该第二面卡合部(3)位于所述第二面侧且与该第二面卡合;螺纹部,该螺纹部使所述第二面卡合部(3)伴随所述螺栓部件的旋转而向所述第一面卡合部(2)侧移动。”案例一的结构示意图如图1。从以上描述可以看出,该案的权利要求概括得较上位。权利要求中并未限定出第一面卡合部、第二面卡合部以及延设部的具体结构特征,仅仅只是限定出了三者之间的位置关系以及装配的方式——“螺纹部使所述第二面卡合部伴随所述螺栓部件的旋转而向所述第一面卡合部侧移
 
图2 案例一的对比文件示意图
动”。然而从说明书记载的具体实施例中可以看出,实际上以上三个部件的这种设置方式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由于板件102 和板件103 的尺寸较大较重,以前在装配时需要两个工人协作完成,由其中一人将板件103 压紧在板件102 上的预安装位置,另一人来完成穿插及拧紧螺栓的工作。而本申请则是先通过延设部和第二面卡合部的配合使两板件处在一个无法在竖直方向上分离的状态,而后通过第一面卡合部和螺栓的配合实现两板件之间的紧固连接。
该案例的国际检索报告中提供了一篇对比文件,如图2。
虽然这篇对比文件公开了权利要求中的“螺纹部使所述第二面卡合部(图2中部件2 右端部部分)伴随所述螺栓部件(图2 中部件5)的旋转而向所述第一面卡合部(图2 中部件3)侧移动”,如果再看对比文件中的部件2 左部延设部,那么可以看到对比文件和本申请中的“第一面”是不同的,并且第一卡合部和延设部的设置方式与本申请都是不同的。该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显然在进行装配时(假设与本申请中板件的条件相同)无法实现单人操作。部件2 和部件3 首先要完成与板件6 的卡合,之后仍然需要一人来压紧板件6,另一人完成穿插及拧紧螺栓的工作。而上述区别也正是本申请的发明点所在,是申请人认为的其对现有技术的智慧贡献。
如果审查员在获得上述证据之后简单地用公知常识对上述区别进行评述,那么这样的证据又何以让申请人信服?这样的认定必然有“事后诸葛亮”的嫌疑。站在申请人的角度想一想,如果拿到了对比文件这样的最接近现有技术,是否就有动机将部件2 和部件3 的设置方式作出类似本申请的改进?而事实也证明,虽然审查员在一通中采用了这篇对比文件评价了该权利要求的创造性,但是申请人在答复时就上述区别进行了争辩,审查员也无法使用该对比文件对本申请提出进一步的审查意见。
可见,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应“换位思考”,站在申请人的角度体会发明的创新过程,进而采用更接近于发明的构思的证据做出“三性”评判。
2 、结论
专利审查中,如果能带着换位思考的意识,也许能够获得事半功倍的效果。由此可见,专利审查时应抛开表象看本质,从发明的整体构思入手分析案情,站在申请人的角度,还原发明的创新过程,深入发掘发明对现有技术所作出的智慧贡献,由此实现审查结果的公正判定。(来源:专利审查中的换位思考;作者:陈 蓬 周万琳 许志庆;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