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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申请中对有害社会善良风俗专利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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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应当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3节的规定,对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明显违反国家法律、是否明显违反社会公德、是否明显妨害公共利益三个方面进行审查。审查员认为专利申请的全部内容或者部分内容属于上述三个方面之一的,例如申请人提交下列或者类似申请:“一种吸毒工具”、“一种赌博工具及其使用方法”, 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删除相应部分。申请人陈述的理由不足以说明该申请不属于专利法第五条规定的范围或者无充分理由而又拒绝删除相应部分的,应当作出驳回决定。申请人按照审查员意见删除相应部分,为使上下文内容达到文字上的连贯性而增加必要的文字应当允许。



上述所称违反专利法第五条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国家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本文来源:发明专利审查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