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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传统商标的保护依据及各国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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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传统商标,又称新型商标,是相对于文字、图形、数字等可视性平面传统商标而言的。现在,国际上通常将立体商标(三维商标)、颜色商标、声音商标、动作商标、气味商标、触觉商标、全息图商标、位置商标等称为非传统商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下设的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地理标志法律常设委员会(SCT)已就非传统商标问题在第十六届委员会议(2006年11月13日至17日)至第十九届委员会议(2008年7月21日至25日)上进行了多次讨论并在一些领域达成了一致意见。2009年10月19日至23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澳大利亚举办了传统商标与非传统商标高级审查研讨会。2010年9月20日至29日,《商标法新加坡条约》大会批准了对《新加坡条约实施细则》的修改,为立体商标、全息图商标、动作商标、颜色商标、位置商标和声音商标等非传统商标申请使用的图样规定了统一标准。



一、非传统商标保护的法律依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第15条在可保护客体中明确规定:“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标记组合,均应能够构成商标。”该条最后一句特别强调:“成员可要求把‘标记应系视觉可感知’作为注册条件。”也就是说,对于可视性的要求是选择性的,不是强制性的规定。



二、各国对非传统商标的保护。现在,美国、澳大利亚、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对包括声音、气味等在内的非传统商标给予保护。在我国周边国家中,日本、新加坡、韩国等国家的商标法律中也有对声音、气味等非传统商标保护的规定。印度在2003年修改商标法后,也于2008年核准了第一例声音商标注册申请——YAHOO公司申请的yodel声音商标。



需要注意的是,非传统商标在各国商标申请总量中所占比例仍比较低。澳大利亚自1996年以来,商标总申请量为62.3万件,非传统商标仅有3015件,其中立体商标为2050件,颜色商标为890件,声音商标仅75件。截止到2009年,新加坡申请注册的非传统商标中,立体商标为716件,颜色商标为164件,声音商标为31件,全息图商标为6件,动作商标为4件,气味商标为0件。(本文来源:中国工商报;作者:李祥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