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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专利代理制度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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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专利代理人执业资格规定

作为一种职业,英国专利代理人(专利律师)自19世纪晚期就已经出现了。专利代理人特许协会成立于1882年,以促进和规范专利代理职业。第一个专利代理人于1889年登记注册,从那时起,专利代理人特许协会就一直管理注册登记工作。商标代理人特许协会成立于1934年。可见,专利代理人和商标代理人的执业资格是分开的,分别管理。在撒切尔政府解除管制的趋势影响下,英国对专利代理人(专利律师)执业的相关规定相对比较宽松。在许多案件中,都可以看到专利律师与其他欧洲国家的专利律师之间的合作。

在英国,任何人若想取得专利代理人或商标代理人执业资格则必须报考执业资格考试。每个报考者只要中等教育的成绩良好,获得大学或理工学院授予的学位,然后通过任何一门考试委员会认可的考试即可参加以专利法和程序法为内容的基础考试。通过后,可申请参加高级考试。(允许在考前提出豁免要求,经过审查予以批准。)申请人通过基础考试和高级考试后,在一个专利代理人管理下进行2年实习活动,如果是其自己单独实践,则要求经过4年方可取得执业资格。英国专利局负责专利律师的注册登记工作。



英国专利代理人执业范围

英国专利代理人(专利律师)执业范围包括:向专利局提出专利、外观设计、商标的申请手续及处理;代理其当事人在专利地区法院和专利高等法院出庭,仅限于因为不服缺席判决而上诉的案件;代理专利权的异议、无效申请,准备专利有效性和专利侵权的意见书;关于知识产权合同的事实陈述和侵权谈判中的陈述;代理针对进口侵权产品而申请法院禁令并要求损害赔偿;对诉讼结果、专利、商标、外观设计的有效性,陈述其见解和看法。为了使专利代理人能够对专利局有关专利的决定提出追诉,而授予其出庭的权利和辩论的权利。另外,专利代理人还可代理在基层裁判所诉讼的专利、外观设计案件。允许其代理仲裁、调解与著作权相关的法律业务,还可开展合同洽谈业务。

商标代理人的执业范围包括商标、外观设计的申请手续及处理,但不能在法庭上陈述意见。

普通律师有其专属执业范围,例如只有普通律师能够代理专利高等法院的专利侵权诉讼。此外,商标代理人不能代理的商标侵权案件,不能代理的上诉至高等法院不服专利局裁决的案件都属于普通律师的代理权限。



英国专利代理人的执业模式

英国专利局允许专利事务所以法人形式执业,也允许其代理向专利局进行申请陈述。一个以法人形式执业的专利事务所或商标事务所必须全部由专利代理人或者商标代理人组成。英国目前几乎所有的专利事务所要么是个人开业要么是合伙执业,所有的合伙人原则上都承担无限责任。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设立一个有限责任的合伙。一个专利律师也可受雇于他人而进行相关执行活动。

专利代理人可以雇佣会计师、律师、其他资格者或非资格者。另外,专利代理人还可同注册商标代理人共同组建合伙组织。其设立无须经国家专门管理部门的认可和登记。只是对其出资者作出限制性规定:在出资者中,至少有1个担任管理职务的出资者是注册专利代理人,有四分之一担任管理职务的出资者是专利代理人。

除专利代理人外可以开展知识产权业务的资格者还有法庭律师和事务律师。法庭律师可在高等裁判所、上诉法院、上议院拥有陈述意见的独占权;代理他人在专利厅、商标厅办理有关手续的权利。事务律师除法庭辩论外,可以代理他人办理专利、商标、外观设计的相关业务手续;可以对知识产权陈述正式意见,为裁判案件作法律业务的准备工作及提出指示;为法庭律师所代理的案件作出说明;为有关知识产权的转让合同、许可合同、保证合同制作书面材料;同时拥有在基层裁判所出庭和辩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