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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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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的能力,进一步推进全市企业专利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委办局的文件精神和《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 (浙知发〔2007〕8号)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试点、示范企业要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规范企业专利管理工作,建立鼓励发明创造的激励机制、有效利用专利资源的运行机制和保护机制。要把企业专利战 略贯穿于企业技术创新、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不断扩大自主知识产权总量,将技术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三条 企业专利工作制度是企业现代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利试点、示范企业要把企业专利工作的重点放在建立有效的专利激励机制、运行机制和保护机制上。

1、开展企业专利战略的研究,制定适合本企业实际的专利战略并认真组织实施;把专利工作作为企业经营目标之一,制定切实可行的专利工作目标和计划,落实工作措施和考核指标。

2、建立健全有效的专利管理机构,落实相应的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

3、加强企业专利管理工作,包括专利技术开发、申请、维持、放弃等;加强企业专利申请及相关技术档案的管理,促进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创造。

4、加强专利信息利用工作。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立题前,要进行专利文献检索,以提高研究开发起点,避免低水平重复和侵犯他人专利权;在技术、设备引进和对外合资、合作中涉及的专利,要对其法律状态进行检索,以避免不应有的损失和防止侵犯他人专利权。

5、建立企业专利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将专利工作与技术创新工作的考核评价有机结合,落实专利“一奖两酬”,加大专利成果分配奖励力度,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

6、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和产业化。要重点抓好市场前景好、技术附加值高的专利技术项目的实施,使专利技术尽快产业化、上规模、出效益;要有重点、有选择地引进国内外的专利技术,增强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 在杭州市纳税的各种企业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可申报专利试点、示范企业:

1、企业具备较好的专利工作基础,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

2、企业专利管理制度健全。有负责专利管理的部门和经培训获得杭州市专利管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专利管理人员;建立了有效的专利申请、管理、保护、运用以及专利信息利用机制,专利工作贯穿于企业的技术开发、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

3、市专利试点企业申报要求企业历年累计有效专利折算分值达到20分(含 20分)以上,上两年申请专利折算分值要求达到10分(含10分)以上。分值计算方法是:国内发明专利每件5分,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每件2分,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每件1分,国外发明专利每件10分,国外实用新型专利每件4分,国外外观设计专利每件2分。获得市级以上专利奖项的专利分值加倍计算。

4、市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要求经两年的市级专利试点企业试点工作,历年累计有效专利折算分值要求达到24分以上(含24分),上两年申请专利折算分值要求达到14(含14分)以上。分值计算办法同上。

5、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的有效专利实施率不低于30%,专利产品年产值不低于3000万(专利产品产值占总产值80%以上的,可适当放宽)。

6、近两年没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7、申报企业要求为所在区、县(市)的专利试点、示范企业。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杭州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申报表;

2、企业专利制度和专利概况。内容包括企业概况、专利制度建设情况、企业专利申请、授权以及保护情况、专利实施情况及实施效益、企业开展专利工作的思路和设想等;

3、有效专利清单、专利证书复印件及各专利最近一次交纳年费的发票复印件;

4、企业专利实施产值和利税情况表;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六条 企业须通过网上申报系统申报,并将第五条规定的材料,报所在区、县(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局,由区、县(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局审核签署推荐意见后统一报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知识产权局)。



第四章 评审考核及管理

第七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知识产权局)、杭州市经济委员会负责对杭州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每两年一次的评审考核工作。

1、经评审符合“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申报条件的企业,授予“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称号。

2、经考核符合“杭州市专利示范企业”申报条件的市专利试点企业,授予“杭州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经考核不符合“杭州市专利示范企业”申报条件的市专利试点企业,如符合“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申报条件的继续试点,不符合的取消“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称号。

3、杭州市专利示范企业经考核合格的继续示范,考核不合格的不再作为示范企业,但企业可在下次考核时再次申报,经考核合格后可恢复“杭州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

第八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知识产权局)、杭州市经济委员会负责对杭州市企业专利试点、示范的工作指导和管理。

1、根据国家和地方知识产权战略,全面推进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工作。

2、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创新激励制度和专利管理制度,组织企业专利管理人员培训,推广交流企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经验,协调处理突出问题。

3、根据试点、示范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召开经验交流会,推广成功经验。组织举办专门的试点、示范单位交流、培训,为试点、示范单位培训业务骨干。对具有普遍意义的经验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扩大试点、示范企业的影响,推动全市企业专利工作深入开展。

4、检查、督促企业专利试点、示范工作的开展,对不能按要求开展试点、示范工作或出现较严重的侵犯知识产权问题的企业,经研究讨论,可撤销其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称号。

第九条 各区、县(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知识产权和经济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专利试点、示范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帮助企业开展专利试点、示范工作。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十条 被评为杭州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

1、市专利试点企业每年奖励1万元,市专利示范企业每年奖励2万元。奖励资金从专利资助专项资金支出,用于企业专利的宣传培训及专利管理工作。

2、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可优先申报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专利)工作示范企业;企业的有关专利项目可优先申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的有关经济、科技计划项目及专利转化实施项目,争取有关部门在政策和经费上的支持。

3、可享受下列优惠服务:专利宣传培训及咨询;专利纠纷假冒专利行为的调处和专利法律咨询;专利信息服务。

4、获得由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供的与专利工作有关的政策、法规文件、资料等。

5、参加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组织国内外学习、考察、交流合作、对口培训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ΟΟ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管理办法》(杭科知[2004]44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本文来源:杭州市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