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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普联讯ANPULIANXUN商标异议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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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县棉湖安兴电线电缆厂(以下称为异议人)对普宁市燎原安联电线厂(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43期《商标公告》第1916868号“安普联讯 ANPULIANXU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委托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

异议人已经注册第1767821号“安普联想”商标,并对该商标作了广泛的宣传,该商标在同行及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行,又在同一地区,相互了解,被异议人在相同类似商品上故意申请注册与异议人商标在文字和发音上近似的商标“安普联讯”,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购。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

被异议商标“安普联讯”有特别的指向、特定含义,具有独创性的商标。被异议人在申请注册“安普联讯”商标之前就开始使用该商标,进行广泛的宣传。被异议人商标“安普联讯”在消费者中已经形成良好的市场影响,享有在先权利,被异议人善意使用并申请注册“安普联讯”商标,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安普联想”发音、外观差异很大,不具有近似性,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异议人在先已注册的第1767821号“安普联想 ANPULIANXIANG”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电线识别线;电缆;电线;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线识别包层;绝缘铜线;电话线;电缆中继线套筒”。被异议商标“安普联讯 ANPULIANXUN”与异议人商标“安普联想ANPULIANXIANG”均由四个汉字与对应拼音构成,两商标汉字仅最后一字不同,前三个字完全相同,在整体组合及外观效果上并无显著区别,已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电线;电缆;电报线;电话线;闸盒(电);电器插头;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压器;电缆接头套”,其中的“电线;电缆;电报线;电话线;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与异议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原料、工艺、销售渠道及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注册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中的“电缆接头套;闸盒(电);电器插头;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调压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原料、工艺、销售渠道及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被异议商标使用在“电缆接头套;闸盒(电);电器插头;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调压器”商品上与异议人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1916868号“安普联讯 ANPULIANXUN”商标在“电线;电缆;电报线;电话线;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