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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一稿的形成及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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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修改草案第一稿的形成

修改草案第一稿由国家版权局2012 年3 月中旬汇总完成,并于3 月31 日通过国家版权局官方网站公布,征求意见和建议的截止时间为4 月30 日。据国家版权局修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介绍,修改草案第一稿是在吸收2011 年7 至10 月向社会征集到的修法建议和意见,参考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以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三家教学科研单位2011 年12 月提供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专家建议稿基础上形成的。



2 修改草案第一稿的突出缺陷

修改草案第一稿将《著作权法》由六章六十一条拓展为八章八十八条。章节框架和名称较现行《著作权法》更符合国际潮流。从实质性内容看,除新增权利保护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等条款外,绝大多数法条源自现行《著作权法》以及与之配套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由于缺乏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与限制条款的系统周密设计,加上部分法律专家受到商业公司所标称的形形色色“数字图书馆”的误导,对国内外非营利公益性图书馆网络服务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认识不足,做出通过商业途径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误判,修改草案第一稿在吸纳《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部分条文进行重新铺排的同时,舍弃了多个公益非营利网络传播适用的权利限制条款,仅在第二章末尾指出“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追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上述有选择性地取舍之间,回避了著作权法修订必须解决的网络传播权保护与权利限制平衡的尖锐问题。



值得指出的是,在网络应用尚未普及的2001 年,《著作权法》首次修订采取授权国务院制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法规的处理方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在网络应用日益普及且其他国家的著作权法纷纷增设网络传播权保护与相关限制条款的背景下,修改草案第一稿仍墨守陈规,将本应由《著作权法》统一整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限制条款再次降格为不同步的国务院法规,势必造成权利保护与限制的脱节,不能不说是一个突出缺陷。



此外,修改草案第一稿第二章在列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同时,在第六章“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以及第七章“权利的保护”下设的第64-69 条,吸收了《著作权法》第58 条授权制定并于2006 年颁布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部分条款。不仅如此,草案在第40 条照录现行《著作权法》第22 条规定的合理使用豁免条款,其中第8 款豁免仅限图书馆、文化馆和博物馆等机构为保存或展示目的复制馆藏,系基于对当代图书馆服务的模糊认识和错误定位做出的过时规定,对图书馆界2011 年7 月底提出的为非营利公益图书馆利用网络收集、保存、传播受著作权保护作品设置豁免条款的建议没有丝毫反映。上述处理方式既导致了前后矛盾和逻辑混乱,也违背了著作权保护与限制平衡的原则。(本文来源:追寻著作权保护与权利限制的平衡;作者:肖燕;单位:清华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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