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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申请人申请地理标志注册的材料及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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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商标网”的板块导航里,可以找到“地理标志”专题,其中的“知识讲堂”板块置顶登载了申请地理标志商标的三个重要指导文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申请所需提交书件目录及说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说明》《集体、证明商标(地理标志)注册申请流程》。近年来,由于支持“三农”发展、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等原因,商标局在不违反《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并保证充分体现地理标志构成要素的前提下,又降低了对某些材料的要求,最终形成以下材料清单:



一、国内申请人应提交的书件

1.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代理委托书);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4.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授权文件;

5.地理标志商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

6.地理标志商品特定品质、信誉或其他特征及其与所标示地区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关系的说明;

7.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地域范围证明;

8.申请人监督检测能力证明材料。



二、国外申请人应提交的书件

1.商标注册申请书;

2.商标代理委托书;

3.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4.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5.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6.申请人监督检测能力证明材料。



对比国内外申请人提交的书件,有以下不同之处:

第一,根据《商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外申请人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因此,国外申请人提出地理标志商标申请,必须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对国内申请人来说,商标代理委托书是可选项。

第二,国内申请人应提交的第4、5、6、7项4份书件,全部功能归集在国外申请人应提交的1份书件上——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某地理标志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足以证明以下事项:来源地政府授权申请人注册并管理该地理标志,地理标志商品客观存在且有信誉,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信誉或其他特征归因于来源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生产地域范围明确划定。

此外,鉴于地理标志注册事关国家重大经济利益,为避免不必要的跨国纠纷,国外公权力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原属国受保护证明文件等,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本文来源:如何申请地理标志商标;单位:商标局;作者:赖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