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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地理标志的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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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现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中,仅有《商标法》对地理标志作出定义:“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地理标志包含四个方面的构成要素,即标示来源地的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商品的信誉、独特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



一是标示来源地的标志,即地理名称或者足以代表来源地的其他标志。

地理名称可以是行政区划名称如福鼎白茶的“福鼎”,也可以是自然地理名称如洞庭山碧螺春的“洞庭山”;可以是现有的地名如霞浦海带的“霞浦”,也可以是原有的地名如南汇水蜜桃的“南汇”。

足以代表来源地的其他标志,包括某一地区具有代表性的城市或国家的徽章、标志、著名历史建筑物的图形以及商品的包装装潢等,如“延安小米”的延安宝塔山图形就可以代表延安。

第10503400号图形(延安小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二是商品的特定品质,即商品的感官特征、量化指标或其特殊的制作方法。

感官特征包括形状、尺寸、颜色、纹理等视觉特征和嗅觉、味觉感知等。

量化指标包括所属族、种等生物特征,重量、密度、酸碱度等物理特征,水分、蛋白质、脂肪、微量元素含量等化学特征。

特殊的制作方法包括对加工技术的描述以及最终产品的质量标准。如动物产品的饲养过程、屠宰方法等,植物产品的种植过程、收获时间、储存方式等,传统手工艺品的原材料、配料和制作过程等。

《商标法》的相应表述是“特定质量”,而本文使用了“特定品质”一词。笔者的理解是这样的,“质量”指客观达到的标准,一般是具体的量化指标;“品质”除了需要达到一定的质量(大小、重量、营养成分等),还包括消费者对其质量的感知和评价(商品的外观、口感、手感等)。因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均采用了“品质”一词,作为对《商标法》表述的补充。当然,《办法》第七条仍用了“质量”一词,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在修订该《办法》时作统一表述。



三是商品的信誉。

地理标志之所以美名远扬,其所标示的商品之所以受到消费者喜爱,是由于该商品始终如一的品质为其赢得了信誉。商品的信誉与其生产加工历史紧密相关,也建立在商品独一无二的品质基础之上。地理标志商品具有的独特品质,使消费者能够将其与其他同类商品区别开来。

不具备信誉的商品,笔者认为达不到地理标志的高度,不能算作来源地的特产(根据百度百科的定义,特产指“某地特有的或特别著名的产品,有文化内涵或历史”)。如今农业高度发达,移植和温室技术广泛运用,某地区新引进某物种,虽然能够成活量产,但很有可能品质平庸,因此即使上市流通也难以形成信誉。这种情况下,消费者认可的是“某地产某物”,而不是“某物是某地的特产”。



四是独特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

自然因素包括来源地的气候条件、地貌特征、土壤、植被、水源等;对加工品而言,还包括原材料、影响加工方法的其他地域特征等。如“涪陵榨菜”原料青菜头的生长,需要富含多种矿物质和微量元素的浅色砂岩、红色岩等土壤条件,以及长江、乌江交汇形成的马鞍形气候。

人文因素主要是指能够影响地理标志商品特定品质的生产加工方法等,包括种植区域的选择和收获时节的把控、特有的养殖技术、特殊的生产加工场所等。如“文昌鸡”的养殖采取前期放养、后期笼养的方式,以煮熟混匀的鲜番薯、大米、花生饼、米糠为饲料等。

对地理标志而言,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缺一不可。自然因素直接体现“地理”的影响,来源地的自然条件对地理标志商品特定品质的形成起关键作用;人文因素则是地理标志作为一项知识产权,所体现的人类智慧成果所在。

需要注意的是,部分业内人士对《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存在误解。实际上,“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是指对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起决定作用的,有时是自然因素,有时是人文因素;两者都是必备要素,只是针对具体的地理标志,两者发挥的作用大小不同而已。



构成要素齐备,说明这个地理标志的存在已是事实。注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只是公权力机关对这个事实加以确认,并施以相应的保护手段。(本文来源:如何申请地理标志商标;单位:商标局;作者:赖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