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登记的本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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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后自动产生。也就是说, 著作权的产生无须任何形式来证明, 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 著作权法赋予了作品著作权自动产生。但是, 著作权人在接下来行使自身权利时, 会遇到困惑、感到不安。著作权人很难向第三人举证证明作品的著作权人是自己。由于著作权是无形财产, 著作权人和利害关系人都看不见也摸不着。没有不动产权属证书那样直接, 也没有动产占有即公示自身的所有人地位。因此, 著作权人迫切地需要一种可以用来证明、表征自身权利的方式。著作权登记就是这样一种制度, 不仅可以给著作权人提供权属的初步证明, 而且可以为降低交易风险, 避免权属争议提供制度保障。
1. 提供证明作用, 避免权属争议
著作权登记是对于作品创作有关的原始信息以及权利变动的基本信息进行记载和公示, 并作为著作权人拥有权利的初步证据, 从而为著作权人, 包括通过转让取得权利的著作权人, 以及专有权人等其他权利人提供安全保障措施。著作权登记所记载和公示的信息, 是以国家行为担保的, 是公权力介入并实行的带有效力作用的制度。著作权登记的初步证明作用在侵权诉讼中的作用尤为明显, 为法院判定著作权归属提供了初步证明, 对方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权利人身份, 否则将承担败诉风险。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权属争议, 维护了著作权人权利。
2. 降低交易成本
著作权登记为权利人行使权利带来了极大便利, 不仅表现在权利人自我表征的登记证书记载上, 也表现在权利行使过程中交易成本的大大降低。如授权许可他人使用作品, 转让作品著作权, 以及以作品著作权作为无形财产出资等需要提供权利证明时交易成本的降低。这些围绕着作品著作权人的初步确定表征和著作权交易而带来的作品的广泛传播, 给保护著作权人与传播作品的一致性提供了解决方案。表现在诉讼中, 由于著作权登记制度的建立, 极大减轻了著作权人的举证负担, 著作权人只需要出示著作权登记证书, 即表明自身的著作权人身份, 作为权利的初步证据; 对于法院来讲, 缩减了法院审查著作权人身份的精力和时间成本, 对整个诉讼效率的提高和诉讼成本的降低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3. 维护交易安全
维护交易安全的价值作用, 主要在于著作权发生权利移转及防止重复授权、重复转让时体现。如, 在著作权权利处分时, 作为受让方的权利人或被专有许可人无法确切地了解该著作权的权利状态, 无法获知交易的著作权是否只有一个买卖合同。当发生多重买卖, 一件作品著作权同时签订了数份转让合同或许可合同时, 无法有效判断著作权的归属。因为每一个合同都是成立并生效的, 这就给法院的判定带来困惑, 而且实践中各法院操作标准也不完全一致。因此, 如何在多个有效合同并存的情形下判定著作权人的有效归属, 又不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成为摆在法律面前的新课题。草案规定了登记的权利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为权利冲突时提供了判断著作权有效的标准。当发生多重转让时, 转让登记具有优先作用。即经过登记的转让行为具有对抗第三方的效力。转让登记成为法院在处理权利转让冲突时判断有效的重要标准。(本文来源:论著作权登记写入著作权法的必要性;作者:赵玺;单位: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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