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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为什么不允许对申报的商标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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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主管部门在贯彻落实《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的工作中,制定了《商标审查准则》并且自1993年底实行了商标审查意见书制度。商标审查意见书制度的实行,为商标审查部门与申请人之间架起了沟通的桥梁。使申请人的申请商标在“准予注册”与“驳回申请”之间有了一个修正、解释、争辩的机会,使商标审查增添了人文关怀的色彩,是保护商标申请人权利的又一举措。但是在执行原《商标审查意见书》的过程中,却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像在执行原《商标审查意见书》中关于放弃或删除商标的条款时,有的审查人员要求申请人删除违反《商标法》规定的部分,有的则要求放弃其专用权,有的要求申请人在两者之间选择。这些均是原《商标审查意见书》所允许的。这种选择实际造成了审查标准的不一致,客观效果则是商标确权中存在着一定的随意性。又如:由于与在先权冲突或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 ,原《商标审查意见书》允许申请人对其申请商标的冲突部分予以修正,这样,实际限制了商标申请人的商标独创性,而“独创性”恰是商标“识别性”的重要体现。再有,对有些商标的修正,不仅改变了商标申请人申请商标的最初愿望,改变了享有专用权的客体,还扩大了其保护范围损害了其他人的利益。如:某厂在其商品上申报的“五果”商标,由于直接表示了其指定商品的原料,审查人员依据商标《审查意见书》的修正范围,要求申请人放弃其中“果”字的专用权。商标确权后享有专用权的不仅是“五果及图形”的组合形式,更包括“五”字和图形。因此,该商标的专用权保护范围反而扩大了,并被作为引证商标驳回了申请在后的“小五”商标,依据《商标审查准则》的规定,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五”与“小五”属近似商标。这样,不仅改变了“五果”商标申请人的初衷,而且在客观效果上又影响了“小五”商标申请人的利益。2001 年1 月1日新的《商标审查意见书》的实行对商标的修正进行了限定,原则上不允许对商标进行修正,仅允许对其指定商品予以删除。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商标审查这一执法行为的严肃性,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审查原则。



虽然在短时期内,这样做可能会影响一些申请人的利益,但从长远利益上看,却使商标申请人在商标申请的民事行为中,能更充分地体现自己的意志,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是商标审查部门进一步规范商标审查程序,完善商标确权工作的又一举措。(本文来源:国家工商局商标局;作者:田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