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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行政复议被不予受理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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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自然人朱某于2009 年6 月对商标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理后, 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评析: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的商标驳回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驳回复审。因此本案属于商标评审案件中的驳回复审案件,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对此案应不予受理。商标行政复议与商标评审案件目前虽然都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审理,但两类案件在法律性质上区别明显,无法相互代替,当事人如果错误的选择行政复议救济途径有可能会耽误了商标评审的救济期限而导致其救济权的丧失,故当事人应区分案件类型选择正确的救济途径。(本文来源: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史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