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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科技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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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政函[2003]70号

科技经费主要用于应用研究开发、科技成果产业化、科技创新条件和环境建设、公共科技项目以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有关活动的资助。科技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科学评估、公正透明、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为加强科技经费使用管理,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科技经费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上城区科技经费使用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科技经费的资金来源

每年年初区财政局、科技局组织编制科技经费预算方案,列入区财政预算支出安排。



二、科技经费资助的对象

财政级次在上城区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均可申报享受科技经费的资助。其中区重点骨干企业、纳税大户、区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及科技进步型企业予以优先资助。

为上城区经济、科技、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其它单位和个人,依据本办法申请资助。



三、科技经费的资助形式

根据企业经营规模、项目的技术含量和科技项目的实际需要,采用贴息(补贴)、无偿资助和奖励三项资助方式,每年年初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方案,经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实施。



四、科技经费资助范围

(一)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对获国家、省、市级科技经费资助,且各级主管部门有明确经费配套要求的项目,区科技经费视情给予一定额度的配套,与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划拨的经费同步下达。

对各项目主管部门无明确经费配套要求或未提供直接经费资助的项目,经同级科技行政部门组织鉴定(评审、验收、认定)后,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1、火炬计划项目:国家级(重点)15万元,国家级10万元,省级5万元,市级2万元。

2、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国家级(重点)6万元,国家级4万元,省级2万元,市级(含各类签合同项目)1万元。

3、高新技术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科创中心、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国家级30万元,省级20万元,市级10万元。

(二)区级科技发展计划项目

1、技术创新项目:重大项目资助20—30万元,重点及一般项目按实际支付的研发经费的10%确定资助额度,其中重点项目单项不超过20万元,一般项目单项不超过10万元。项目经费分两期拨付,签订项目合同书后付70%,项目完成后付30%。

2、新产品计划项目:重点项目资助3—6万元,分两期拨付,项目启动并签订合同书后付60%,产品通过鉴定(评审、验收、认定)后付40%;一般项目在产品通过鉴定(评审、验收、认定)后资助1万元。

3、软科学研究项目:资助0.5—2万元。

4、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按项目投入资金总额的3—5%给予一年的贷款贴息。

5、种子基金项目:根据入住区科技创业中心企业和孵化项目的产业化前景、团队组合、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等综合情况,经审核认定,提供5—20万元的种子资金资助,具体按种子基金扶持办法报分管区长审批后实施。

6、创新条件与环境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视实际需要另行确定。

(三)科技进步奖励项目

1、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家级30万元,省级15万元,市级10万元,区级5万元。

2、高新技术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省级4万元,市级2万元,区级1万元。

3、中小科技型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省级2万元,市级1万元。

4、专利:除按省市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外,对在本区产业化的职务专利按发明专利3000元、实用新型(软件登记、成果登记)专利2000元实行追加奖励,对引进国外专利技术实现产业化并属省内首次使用的奖励10000元,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经授权后,每件追加资助5000元。

5、区科技进步奖励:科技进步奖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科技人员突出贡献奖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5000元。

6、对新荣获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的企业或个人,分别给予1—10万元的奖励。

7、博士后工作站:资助建设经费10万元。

8、凡列入杭州市与浙江大学、中国科学院等院校的战略合作项目,区财政给予一定的配套资助。

9、凡软件企业新通过CMM2、CMM3、CMM4、CMM5级认证的,分别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的奖励。由低等级向高等级升级的,只奖差额部分。

同一项目(产品、荣誉)只能按最高等级获一项资助,对未明确列出的项目(产品、荣誉)的经费支持参照相应标准按规定程序另行确定额度。

(四)其他技术创新项目:由有关职能部门认定,科技经费开支。



五、科技经费资助程序

科技项目的资助,由项目单位或个人向区科技局申报,区科技局负责筛选确认,确定资助形式和额度计划后报分管区长批准,并报区财政备案。



六、科技经费使用的监督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资助经费后,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或固定基金中单独反映。

科技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执行,严禁截留和挪用。对于违反使用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由区科技局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凡企业享受上述各种扶持政策,经营、纳税期限不足三年的,已享受的各种资助予以追回。

项目完成后,科技经费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区科技局的验收,及时提交财务决算报告及固定资产验收清单。同时接受区审计局的审计,接受区财政局对使用单位的资金和项目收益进行监督。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以前颁发的有关区科技经费使用管理的文件同时废止。(本文来源:上城区科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