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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商标与字号冲突的必要性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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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决商标与字号冲突是入世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国际化的必然要求

我国于2001年12月11日己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根据该组织章程的规定,我们有义务严格遵守世贸组织以TRIPS协议为代表的一系列协议与章程,严守国际法中“条约必须遵守”的承诺。TRIPS协议第16条明确规定:“商标权不得损害任何已有的在先权,也不得影响成员依使用而确认权利效力的可能。”该条款对“在先权利”的范围界定得非常广,基本上包括了任何“在先权利”。国际组织也一致认为,可以对抗注册商标在先权的至少应当包括:已经受保护的字号权、已经受保护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权、版权、已经受保护的原产地地理名称、姓名权、肖像权。与此同时,欧美各国也在相应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采取了种种减少和避免商标权和其他权利、特别是字号权发生冲突的立法方式。相比之下,我国没有建立完善的解决这类冲突的法律制度,《商标法》中虽然规定了注册商标不得与“在先权利”相冲突,但没有明确“在先权利”的范围,使得字号权不能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没有能力抗辩在后权利的冲击。



2、解决商标与字号冲突是保护我国民族工业的必然要求

西方各国一向十分重视对企业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他们通常通过商标注册等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某些国外企业甚至通过使用抢注商标和字号的方法来获取更高的利润。而我国目前的企业名称登记办法混乱,级别管辖不统一、没有建立完善的地域效力机制,字号权根本无法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目前的立法现状为国外企业对中国驰名企业、传统老字号企业的字号的抢注创造了理论及实践的可能性。

我国加入世贸后,已经为此付出了极大的经济代价和惨痛的经验教训。如果我们不能在立法层面上解决这一冲突,我国的民族工业前景堪忧,我国的国民经济的发展堪忧。



3、解决商标与字号冲突是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高企业竞争力的必然要求

我国现行立法中关于商标与字号的法律规定的缺陷造成了我国企业商标权和字号权这一巨大无形资产的流失和权属纠纷的增加,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为了鼓励企业积极创造、合理使用和有效维护自身知识产权,实现公平竞争,就要创造一个国际化的有序的法律环境。同时解决好企业两权冲突也是提高我国企业的竞争力的有力前提。(本文作者:周利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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