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品牌建设 > 驰名商标认定 > 正文

完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构想

五洲商务网 0


驰名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标示着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上乘,这对企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企业创建一个驰名商标需要投入极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驰名商标是企业及其广大员工心血的结晶。驰名商标不同于一般商标。许多国家都在立法、司法方面给予驰名商标以特殊保护。所谓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指在注册商标、专用权一般性普通保护的基础上,超越具有共性特点的深层次保护。



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不仅体现了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也始终贯穿着公平竞争法的一般原则。商标是消费诱导手段,是争夺市场的重要工具,由于驰名商标具有消费者信赖的信誉价值,因而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将有助于实现商标法和不正当竞争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社会经济秩序。



在我国,《暂行规定》第8 条放宽了对商标撤销申请的时间限制;第9 条扩大了保护范围至非同类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商标法》规定驰名商标可为未在我国注册的商标,并规定对恶意注册的行为无撤销权的时间限制等等。这些规定都体现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但笔者认为,面对不断加剧的市场竞争,特别是来自国外的剧烈市场压力,上述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尚显不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以更加切实有效地对驰名商标予以保护。



第一、应延伸驰名商标可对抗的范围。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保护驰名商标条款》已将驰名商标可对抗的要素范围延伸至厂商等名称及域名。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驰名商标即使被注册和使用在非竞争产品上,也可能导致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受损。这种侵权行为在国外也被称为商标淡化。美国的《联邦商标反淡化法》将商标淡化定义为:“减少、削弱驰名商标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识别性和显著性能力的行为,不管在驰名商标所有人与他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或者存在混淆和误解的可能性。”因此,淡化不仅是商标侵权行为,其本质是背离诚实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淡化所依据的理论是信誉价值。一个商标一旦驰名,便获得了独立价值,其主要功能不在于对来源的区别,而是体现其所有者的信誉和名声。因此,驰名商标可脱离产品和服务请求法律保护,这种保护不仅仅只是为防止混淆而是为了防止驰名商标的声誉受到不法竞争的损害,即防止商标被冲淡或玷污。反淡化理论将驰名商标的保护权益进一步扩展到:保护具有特殊市场开拓价值的商标声誉不受损害,保护商标所有人进入相关市场的权益。这使驰名商标的保护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我国的相关立法并没有反淡化的规定,只是在《暂行规定》第8 、9 、10 条;《商标法》第13 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 条之(2) 、(3) 规定了禁止商品混淆行为,但这些规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是显得不足的。因此,我国有必要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延伸驰名商标可对抗的范围,将驰名商标可对抗的要素范围延伸至厂商、域名及其他非竞争产品和服务。



第二、应放宽驰名商标的注册条件。

我国商标法对商标的注册以显著性为要件,并明文规定了禁用条款。而驰名商标与普通商标有所不同。对于普通商标来说缺乏显著性或禁用的标识,驰名商标往往因长久专用而在流通领域积淀了很高的声誉,在消费者心中它已与其所标示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有机结合不可分割,具有超越自身的独特价值。因此应予以注册。



第三、我国应实行防卫商标注册制度。

防卫商标包括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两种。联合商标是指同一企业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近似商标;防御商标是指注册商标驰名后,注册权人为防止他人在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类似商品以外使用相同的商标,而在其他商品上也加以注册。联合商标可以阻止他人注册使用近似商标,防御商标可以防止他人在不同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从而共同构成了驰名商标的安全保护。我国目前尚未建立防卫商标注册制度,应尽快加以完善。



第四、应对驰名商标实行公告制度。

由于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是通过内部程序进行的,被确认的驰名商标既没有公开进行正式公告,也没有将驰名商标的清单下发至各基层执法单位,从而使一些已获驰名商标称号的商标未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因此,对依法确认的我国的驰名商标和国外进入我国流通领域的驰名商标实行公告,不仅便于商标管理机关依法对驰名商标进行有效的保护,也有利于广大消费者识别真假驰名商标,从而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第五、应加重对驰名商标侵权的惩罚力度。

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是一种十分严重的侵权行为。从主观上讲,一般商标侵权行为有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而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都属于故意,侵权人对驰名商标侵权的最终目的在于假冒其他商标所不能替代的可观利润;从客观上讲,驰名商标本身是一笔巨大的无形资产,享有其他商标不可比拟的信任度和声誉。因此,对驰名商标侵权行为的制裁应有别于一般的商标侵权行为,在经济制裁上应提高对行为人的处罚程度,罚款数额应明显高于一般商标侵权行为,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另外,在刑事制裁上可以制定相应的专门条款。(本文来源:互联网;作者:王治军,姜建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