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路桥区专利专项资金使用操作规程(试行)
资政知识产权
(一)区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资金。
第二条 支持范围
(一)专利补助
上一年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专利授权的时间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授权公告日为准)。
(二)专利奖补助
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国家专利奖、获得省科技厅授予的省级专利奖。
(三)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及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补助
根据上级知识产权部门公布的企业名单给予补助,复核的企业须通过复核才给予补助。
(四)知识产权贯标企业补助
企业获得由国家认监委批复成立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公司出具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该证书符合GB/T29490-2013体系标准。
(五)知识产权维权补助
企业或个人拥有的自主专利被侵权,通过法律程序并终审胜诉。
第三条 支持对象
符合第二条要求的:
法人:依法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守法经营,纳税信用、财务状况良好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法人组织。
自然人:个人须拥有路桥区户籍,授权专利的证书地址须在路桥区。
第四条 支持额度
(一)专利补助
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补助30000元(由省、市、区三级财政构成)。企业同一年度国内发明专利补助超过8件的,超过部分仅给予区级补助;个人同一年度国内发明专利补助超过5件的,超过部分仅给予区级补助。
(二)专利奖补助
对获得国家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金奖奖励50万元,优秀奖奖励10万元;对获得省级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金奖奖励10万元,优秀奖奖励5万元。
(三)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及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补助
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专利示范企业分别给予8万元、4万元奖励;对参加复核的企业给予减半奖励,奖励资金的30%须用于知识产权管理人员。
(四)知识产权贯标企业补助
对参与省级(含)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组织的知识产权贯标、知识产权卓越管理辅导,建立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体系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辅导费补助。
(五)知识产权维权补助
企业在专利权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实侵权指控时,开展维权行动并获得成功的,根据有关生效法律文书,每件案件给予最高3万元的维权费补助,少于3万元的按实际产生的诉讼费用给予补助,同一专利的维权只补助一次,且企业每年补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
第五条 申请各项补助需提供的材料
(一)专利补助
1.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需提供专利授权证书原件;
2.申请人为企业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收款收据(需盖财务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企业开户银行账号;
3.申请人为自然人需提供专利权人或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专利权人开户银行账号;
4.委托代办的,须有授权委托书。
(二)专利奖补助
1.国家级、省级专利奖需要提供国家级、省级专利奖证书原件;
2.申请人为企业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收款收据(需盖财务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企业开户银行账号;
3.申请人为自然人需提供专利权人或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专利权人开户银行账号;
4.委托代办的,须有授权委托书。
(三)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及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补助
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收款收据(需盖财务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企业开户银行账号。
(四)知识产权贯标企业补助
1.“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收款收据(需盖财务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企业开户银行账号。
(五)知识产权维权补助
1.终审胜诉判决书、涉案专利证书;
2.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收款收据(需盖财务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企业开户银行账号;个人提供身份证,并提供本人银行卡账号;
3.案件诉讼费用支付凭证。
第六条 专利补助资金申请受理时间
(一)专利补助
在下达年度专利补助经费文件后至当年度11月20日前,逾期视作放弃专利补助,不再受理。
(二)专利奖补助
获得国家级、省级专利奖应在当年度11月20日前办理,逾期视作放弃补助,不再受理。
(三)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及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补助
在下达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及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补助名单后至当年度11月20日前,逾期视作企业放弃补助,不再受理。
(四)知识产权贯标企业补助
企业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后至当年度11月20日前,此时间之后需要补助的延到下一年度进行补助,逾期视作企业放弃补助,不再受理。
(五)知识产权维权补助
根据《关于推进“科技新长征”的若干政策意见》(路区委发〔2017〕57号)文件,补助于2017年10月27日开始执行,当年度受理时间截至日期为11月20日,此时间之后需要补助的延到下一年度进行补助,逾期视作企业放弃补助,不再受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
(一)区专利专项资金每年列入路桥区科技经费支出预算。
(二)支持对象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已支持金额必须如数归还,3年内不得提出申请;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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