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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划分美术作品思想与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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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观点认为,“美术作品抄袭之判断,不应与文字作品为相同处理,无法采取分析解构之方式为细节比较。”极端观点甚至主张,“在美术作品中是不存在抄袭或者剽窃问题的。”其实不然。《美术作品实质相似认定的方法及其不足》所提到的判例,无一不是使用画面要素进行美术作品相似性的对比——尽管这些画面要素不一定被分析为什么属于表达。从国内外的相关司法实践来看,业界对于美术作品的相似性判断还是坚守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原则。也就是说,只有分离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的表达之后,才能够判断原被告作品各自表达的雷同部分是否达到实质性相似的程度,进而才能判断侵权是否成立。而通过什么样的正确而便利的方法提取美术作品中的表达,或者说归属为美术作品的思想还是表达的判断依据是什么,是目前存在的一个难点,亟待解决。

文字作品是用文字等构成要素有序组合而成,美术作品没有文字要素,但这并不意味美术作品就没有自己的构成要素。一些研究成果在分析美术作品的时候提到作品的结构、对比角度与设计元素,认为美术作品的表达性要素包括明暗、色彩、点、线、面的结合与分配,其物质要素包括画布、颜料、石块等。这些构成要素从何而来,是否能覆盖美术作品表达的内容?这才是我们要追问的。

可见,对于是否存在美术作品侵权行为的分析,离不开对美术作品进行解构,抽析其表达的工作。美术作品的表现方式千变万化,旧的表现手法不停地被新的创作形式突破,一些传统的观念也在不断改变,但是美术鉴赏的基本原理也一直维持着稳定。美术鉴赏理论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解构与归类美术作品思想与表达的手段。

美术鉴赏是指人们对美术作品艺术形象进行感受、理解和评判的过程,是观众凭借美术作品而展开的一种积极、主动的审美再创造活动。

美术鉴赏的方法包括感悟式鉴赏法、社会学式鉴赏法、比较式鉴赏法与形式鉴赏法等。美术作品的画面构成包括内容和形式,对应于思想与表达的二分法,美术作品的内容属于思想范畴,形式则属于表达的领域。

美术作品的内容与形式是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即内容与形式既是相互区别、相互对立的两部分,又是相互平衡、相互渗透的统一体,美术作品的整体性是不容忽视的方面。在美术鉴赏的几种方法中,形式鉴赏法偏重于对艺术语言的感知和体验,而且首先强调对形式的把握,但也不忽略美术作品的内容,特别是内容对于形式表现的辅助性作用。显然,形式鉴赏法应当是著作权法意义下最值得重视的部分。

我们可以选取美术鉴赏理论的基本概念来解构美术作品,从美术作品的构成要素这一角度筛选可用于美术作品抄袭判定的内容。利用鉴赏理论连接艺术与法律,将解构后的美术作品要素融入抄袭的认定依据是一种理性的选择。通过这种方法,可以实现对美术作品思想与表达的区分,再将区分出来的表达部分进行是否实质相似的对比。美术鉴赏理论将美术作品的画面构成区分为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参见下图:美术作品画面构成图),内容方面是指作品的题材、主题和意义,而美术作品的形式即艺术创作的表现状态,是思想内容的存在方式。



具体而言,美术作品的内容包括:

(1)美术作品中的题材是经艺术创作者对所创作的素材进行选择、提炼、加工、改造之后,呈现在作品中的现实生活、自然、社会或虚拟世界等,属于美术作品内容的客观成分。

(2)美术作品的主题,又称为“中心思想”,指艺术创作者对美术作品表达出来的内容的认识、评价、态度和情感等,属于美术作品内容的主观成分。

(3)美术作品中的意义有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内在于每一美术种类的物质材料之中,这是因为作品中物质材料本身也是作品中思想的一部分;

第二层次内在于作品形式的构成之中,与物质材料一样,作品形式本身也是作品中思想的一部分;

第三层次是作品中物象、事件、情节的指称含义和表现含义;

第四层次是文化意义。

在这些美术作品画面构成的内容方面中,虽然题材的选择与主题的选择都体现了作者的眼光和智慧,但是在著作权法体系里应属于不被保护的思想部分。在梵高创作了油画作品《向日葵》之后,莫奈也同样以向日葵为内容创作了一幅同样名为《向日葵》的油画作品,没有人说这是表达的抄袭——这就是艺术创作精神和著作权法理念的地方。无论创作前作者对物质材料与形式构成的选择,还是创作中作品产生的思想含义,以及创作后产生的文化意义,都属于美术作品的思想层次,这是对内容与主题选择的延伸。(本文来源:美术作品的表达及其实质相似的认定;作者:杨雄文、王沁荷;单位: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