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书面答辩及材料的提交
资政知识产权
一、什么是商标评审书面答辩
商标评审书面答辩是指商标异议、商标撤销、商标无效等案件的被请求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相应异议、撤销或无效理由以书面形式进行辩驳的法律行为。
二、商标评审书面答辩的作用
商标一旦被他人提出异议、撤销或无效,则会启动相应的商标异议程序、商标撤销程序、商标无效程序。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受理商标异议、商标撤销、商标无效申请后,会及时将请求人的“申请书”及理由和证据材料等的副本送交被被请求人,限定被请求人在收到商标请求文件等副本之日起规定时间(一般是30日)内答辩,被请求人在限定期限内未作出书面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上述程序照常进行。
三、商标评审裁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作出裁定后要将裁定书寄给请求人与被请求人,裁定有两种结果:
1、理由不能成立,商标予以注册或被依法维持有效;
2、理由充分,请求成立,原商标不予注册或被依法撤销、宣告无效。
但是如果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对裁定不服,可在收到裁通知书日起十五天内提出复审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商标评审书面答辩的流程
申请人可以选择资政知识产权作为您的代理机构,资政知识产权成立于2012年,旗下设有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杭州中利专利事务所,系一家从知识产权申请到授权,到企业项目申报,到诉讼维权保护,全方位、多角度,完整实现知识产权价值的服务供应商。
资政知识产权拥有众多成功案例,出色的申请阶段咨询及建议、流程阶段跟进及管理和授权后的维权诉讼工作,让大部分客户最终选择资政作为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伙伴。
五、商标评审书面答辩中使用证据的提交
(一)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二)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2.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三)以下情形,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仅作为赠品使用;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四)仅提交下列证据,不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
2.书面证言;
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
4.实物与复制品。
(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产清算;
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六)当事人可以声明使用前案证据材料:
1、当事人于在先的撤三案件中,已经提交过使用证据,且相关使用证据能够证明本案中商标使用行为的,可不再重复提交。前案使用证据应在使用时间、使用的商品/服务、使用的商标标识三方面与本案一致或重合。
2、当事人需要使用前案使用证据的,应随《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交回相关书面声明,说明前案(撤三案件)相关的申请号及商标注册号,以便审查员查阅。未予以说明或说明不清晰无法查阅的,视为本案未提交相关证据。
3、当事人在本案中提交了使用证据,同时声明使用前案使用证据材料的,如果前案证据材料与本案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冲突或不一致的,审理时以本案证据材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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