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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与驰名商标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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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是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我曾在泰国商标审判委员会工作15年,专利审判委员会工作9年,参与了大量商标和专利案件的裁判。在当前国际贸易中,驰名商标问题并不像反倾销案件那样严重,但驰名商标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还是十分重要的。在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对于驰名商标是需要认定的,我在泰国审判委员会期间,裁判了大量的驰名商标案件。对于是否是驰名商标,需要从法律上及实际使用中等方面进行确定。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经济与法律已不可或缺,尤其是对于企业家来说更为重要,不懂法律和经济就会吃亏。

在TRIPs中,涉及商标的主要有七条,其中比较重要的是以下三条:

第15条定了商标使用,申请人自注册之日起三年期间要实际使用(actual use)商标,否则就会被撤消。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三大组成部分,版权、专利和商标。在版权中,对于自然人版权的保护一般为权利人终生及去世后50年;专利权保护一 般有10年和20年两种;商标期限有7年、10年等,但可以无限期续展。

第16条规定了授予权利,在确定一商标是否驰名时,各成员应考虑相关部门公众对该商标的了解程度,包括在该成员中因促销该商标而获得的了解程度。

第18条保护期限,商标的首次注册及续展的期限均不少于7年,所以商标的最低保护期限是7年。包括泰国、中国在内的 大多数国家对商标的最低保护期限是10年,10年期满都可以无限期续展。

商标注册法律是不断变化的。如现在有些国家,气味、动作、颜色等都可以注册商标。此外,还有外型商标,外型通常属于专利保护的范畴,但现在有些国家已将外型作为注册商标,主要原因是商标保护期限因续展而可达到最长期的保护,而外型专利的保护期是有期限的,一般为10年。

还有驰名商标是什么?如何驰名?著名、驰名如何区分?如何分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将驰名商标区分为:驰名商标(wellknown trademarks)、特别驰名商标(wellknown trademarks)、著名商标(famous trademark)、高度著名商标(highly renowned trademark)等。在美国州级有著名商标,中国省级也有著名商标。如果是驰名商标,没有注册也是需要保障的,但要使一商标因为驰名商标没有注册而得到保护,必须按一国法律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认定,需要提供相应充分证据。如在意大利很驰名,就不一定在中国和泰国就驰名,各国都有权决定一项商标是否驰名。在这件商品上驰名,在另一件商品上就未必有名。此外在认定驰名商标时还要考虑公平因素。

商标的驰名度的认定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比如足球方面,AC米兰由于借助电视的普及而广为人知。

在泰国,受保护的注册商标主要包括以下六种: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融合颜色商标、以商品外型或商品的实体包装作为商标。商标必须有容易识别的特性,一个典型案例是18年前英国法院的一个裁判,当时可口可乐为其bottle(瓶子)注册申请注册,欲将瓶子注册为商标,但被驳回,原因是单纯的瓶子并不易识别。除此之外,还有少数发达国家出现了“音乐”、“气味”和“电子数据传输标记”等商标。欧盟正在考虑将音容笑貌、言谈举止作为商标予以注册,但现在还不可以。

泰国商业部在商标法实施细则中对驰名商标要求条件如下:

1、驰名商标的商品要有销售量多,或使用多,或广告发布情况多,为普通大众所熟知;

2、驰名商标应该有较高声誉,使消费者能够接受。

所以,在国外驰名的商标,不一定就在泰国驰名。对于认定为驰名商标商标,虽然没有在泰国注册,但还是受泰国法律保护,可以阻止别人恶意注册,但并不能阻止别人的善意注册该商标或以更改后的该驰名商标注册商标。

驰名商标是一个名牌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代表企业的知名度、产品的信誉,能给商标所有人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正因为如此,针对驰名商标所发生的不正当竞争要远高于普通商标。在巨额利润的驱动下,许多厂商总是费尽心机,以各种各样的手段假冒驰名商标,直接损害了拥有驰名商标的名牌企业。针对这一点,除保护商标权的一般对策外,还须对驰名商标采取特殊的法律保护,这样才能有效地预防和制裁侵犯驰名商标的行为。

泰国中央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法院

泰国中央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法院于1999年12约1日在曼谷成立,专门裁判知识产权纠纷。这在亚洲还是第一家。根据泰国法律,普通法院由初级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三级组成,实行三审终审制,但泰国中央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法院是从泰国普通法院中分离出来的一个专门法院,负责审理泰国全国知识产权于国际贸易方面的刑事和民事一审案件,这些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一审案件直接上诉到泰国最高法院。该法院最大特点是案件审判快捷。

该法院的法官分为两类:职业法官和陪审法官。法院的主要细节包括:按法庭之规则(The Rules of Court)进行裁判,该规则由泰国最高法院长和泰国中央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法院厅长两人批准使用,而不经过泰国国会立法程序;“Anton Pill Orders”在紧急需要之时,法庭命令保护;初步禁止令;电视系统开庭;不是必须使用泰文,而由当事人约定使用法庭语言;可以秘密审判。

建立这个法院的主要目的是提供一个高效的知识产权执法途径,同时也是为实现泰国在TRIPS协议下的义务和创造一个便于解决国际纠纷的法庭。(本文作者:刘华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