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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与州法律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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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目前为止,已有28 个州制定了反淡化法。大多数州的法律与早期《州商标示范法》中的反淡化规定基本一致。示范法的反淡化规定为:对可能造成的商业信誉损害或者对一个注册商标,或依据普通法而有效的标记、商号的显著性造成的淡化行为,无论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商品来源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均有权提出禁令救济。



1988 年,州示范法议案几乎原封不动地在参议院提出。但仍未被同年的商标法修订案所吸纳。



大多数州的反淡化法除了禁止淡化行为以外,还致力于保护商业信誉免遭不法行为的侵害。多数州的反淡化保护并不要求商标必须是驰名的,这与联邦淡化法仅仅对驰名商标给予反淡化保护有所不同。在这些州,商标的“著名”、“驰名”不是寻求反淡化保护所必须的条件。尽管法律规定的较为宽松,但实际上,法院通常仍将反淡化保护限于驰名或著名商标。华盛顿州是要求商标必须驰名的少数几个州之一。在决定商标是否驰名时一般采用6 项非限定性的衡量标准。华盛顿州的法律仿效了1988 年联邦商标法修订案中的反淡化规定。(本文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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