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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风港规则”中明知还是客观过错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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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他人上传内容存在侵权内容而不采取删除措施



《京华时报》:什么叫间接侵权和直接侵权?怎么看视频分享网站侵犯版权问题?



专家:间接侵权指行为人没有实施直接侵权,而是故意引诱、教唆他人直接侵权,或是在知晓他人即将或正在实施直接侵权时,提供实质性帮助。它包括帮助侵权和引诱侵权两种形式。与直接侵权不同,间接侵权一定要有主观过错,仅仅客观上帮人侵权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在网络环境中,网络服务商提供的各种服务,如信息存储平台服务、搜索服务、链接服务,等等,客观上是他人实施直接侵权的条件,但仅仅有客观帮助不能构成侵权,关键在于如何认定视频网络服务商具有帮助或引诱他人实施侵权的主观过错。



第一,需要明确与过错认定极为相关的规则。美国最高法院在1984年“索尼案”中确立了“实质性非侵权用途”规则:即产品只要有一种潜在的实质性的非侵权用途,就不能仅以产品能够被用于侵权而推定产品提供者具有帮助他人侵权的意图。因此,不能仅仅因为视频分享网站上存在很多侵权,就推出网站是侵权的。第二,“避风港规则”中的“通知”和“移除”规则是指权利人可以向网络服务商发出通知,告之其网站中存储的内容或链接指向侵权内容。网络服务商在收到后应迅速移除侵权内容或链接,否则一旦事后证实通知内容属实,网络服务商将会被认定构成帮助侵权。此外,权利人发通知是使网络服务商知道存储的内容或者链接是侵权的重要方法之一,但绝不是唯一的方法,因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明确规定:“明知或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至于如何判断网络服务商是不是应知或者有合理的理由知道,“红旗原则”是一个重要的工具。所谓“红旗原则”,即如果网站中存在侵权内容,或者侵权链接事实,就像一面鲜亮色的红旗在网络服务商前公然地飘扬,以至于处于相同情况下的理性人明显能够发现具有侵权行为,网络服务商不能采取鸵鸟政策:即用户上传的内容或者被链接的内容是知名度较高的完整影视作品或流行音乐,不大可能由权利人在网络中免费提供,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这两类内容进行人为编辑、分类、推荐,使内容处于排行榜、推荐榜等榜单之中,或者该内容的相关信息处于网站首页、主要网页中或其他明显被发现的位置,就说明网络服务商曾经看到过相关内容,他应当意识到权利人免费上传这些内容的可能性很小,应采取删除措施,如不采取删除措施,就应被判定是有过错的。例如《夜宴》公映前就已有网站提供链接下载,这些链接指向的内容一定是侵权盗版《夜宴》,而网络经营者对此不闻不问,采取鸵鸟政策,没有采取删除措施,这种行为即是帮助侵权者侵权。(本文来源:新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