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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之禁止联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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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驰名商标的主要功能从原始的区别商品来源逐渐发展成为现代的表彰商品价值,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也应从“制止混淆”逐渐过度到“禁止联想”的强保护。



(一)“禁止联想”理论的概述

联想是指由一种事物的经验想起另一种事物经验,或由想起的一事物的经验又想起另一事物的经验。商标法中所说的联想,不是一种空泛的想象,也不是指在对照观察两个商标时产生的依稀相近的印象,而是指隔离观察时,看到在后商标会立即联想到一个知名的在先商标,并能感觉到在后商标是在刻意攀附在先商标, 从而与在先商标存在一种衍生关系。例如,当看到“可口可乐”牌牛奶,消费者会觉得非常熟悉,便立刻联想到“可口可乐”饮料,虽然消费者不会认为“可口可乐”牛奶是可口可乐公司的新产品,但仍会严重损害可口可乐商标的显著性。“禁止联想”理论在美国、加拿大、日本、西班牙、英国等国家发展成为“反淡化理论”并以立法的形式加以规定。



以联想为基础的驰名商标淡化行为,不同于普通的商标侵权,一般在不同种类的商品或服务中使用和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不会引起混淆的基础上,间接隐蔽的削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在驰名商标权人没有察觉或忽视主张权利时,逐渐的、长期的侵蚀驰名商标内在的价值,给驰名商标权人造成无法弥补的巨大财产损失。正如“阿司匹林”从一个驰名商标退化成为一种药品的通用名称时,就给企业带来了巨大损失。



驰名商标淡化行为,不仅如上文所述,是一种间接、隐蔽、长期侵害商标权的行为,而且也是对企业财产权的巨大侵害。它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搭便车行为,严重的侵害了市场竞争的正常秩序。驰名商标凝聚着企业巨大的商业信誉,是企业通过长期苦心经营,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智力,保证产品质量、提高服务水平、加大广告宣传等一系列努力所得到的结果,其本身就意味着巨大的商业价值。驰名商标淡化是对公司财产的侵害,而且在后商标企图凭借驰名商标的信誉、广告宣传的便利推销自己的产品,跟其他竞争者相比,这种“不当得利”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如果市场上有很多企业都希望通过这种方法在竞争中获胜的话,那么市场竞争秩序必然被破坏。消费者的权益也会因为不能判断商品的来源、不能判断商品质量的好坏而受到侵害。在这种情况下,有商标不如无商标。



通说认为,驰名商标淡化有弱化、丑化和退化三种形式。弱化是对驰名商标淡化的最常见形式,是指无权使用人将驰名商标使用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破坏驰名商标的识别力和显著性,冲淡商标与商品之间的独特联系,最终损害驰名商标的商业价值的行为。这种行为弱化了驰名商标的显著性特征,冲淡了商标与商品之间的联系。如果在后商标使用人的商品质量不佳,会影响驰名商标在消费者心中的形象,对驰名商标权人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丑化是指无权使用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用于其他商品上,因而对驰名商标的信誉产生玷污、污损或者负效应的行为。相关经典案例有“ENJO YCOCAINE ”、4711 以及CANDYLAND案。侵权者并不一定有损害驰名商标的故意,更多的是想在博得消费者会心一笑之后能给消费者留下很深的印象,突出自己商标的显著性。但这一行为会给驰名商标带来致命的打击,驰名商标的形象会受到严重的影响,也会影响市场公平的竞争。此外,退化是指对商标的使用不当,使驰名商标成了商品的

通用名称,彻底丧失识别性,不再具有区别功能的行为。在历史上,Aspirin ,Cellop hone , Theroms 都曾经是他人的注册商标,现在已经退化成乙酰水杨酸、透明玻璃纸和保温瓶的通用名称。无疑,退化是淡化行为中最严重的一种,此时,商标权人彻底失去了自己曾经拥有的商标。每个驰名商标的拥有人都会面临这种问题,并努力避免损失的发生。如我国在JEEP 和FREON 已分别成为越野车和制冷剂的通用名称的情况下,从这两个标志在国外的知名度和注册情况出发,决定重新将其作为商标保护,并向全国发文要求使用“越野车”和“氟制冷剂”作为商品的规范名称。



(二) 驰名商标反淡化理论的合理性分析

从法理的角度分析,以“制止联想”为基础的反淡化理论有着本身的合理性。任何一部法律都有其本身的立法宗旨与目的,但综合来说,秩序和正义是所有法律所追求的根本目标。



秩序,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另一方面,无序(disorder) 概念则表明存在着断裂(或非连续) 和无规则性的现象,亦即缺乏智识所及的模式——这表现为从一个事态到另一个事态的不可预测的突变情况。

历史表明,凡是在人类建立了政治或社会组织单位的地方,他们都曾力图防止出现不可控制的混乱现象,也曾试图确立某种适于生存的秩序形式。这种要求确立社会生活有序模式的倾向,决不是人类所作的一种任意专断的或“违背自然”的努力。以“禁止联想”为核心的反淡化理论为市场公平竞争提供了保障。它反对搭便车、丑化或戏剧性他人的驰名商标,要求市场上的每一个企业都要尊重他人努力奋斗所取得的成果,尊重他人的智利成果及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的驰名商标,自由、有效、积极的竞争,在自己的努力下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对于正义,从最为广泛的和最为一般的意义上讲,正义的关注点可以被认为是一个群体的秩序或一个社会的制度是否适合于实现其基本目标。如果我们并不视图给出一个全面的定义,那么我们就可能指出,满足个人合理需要和主张,并与此同时促进生产进步和提高社会内聚性的程度——这是维续文明的社会生活所必需的——就是正义的目标。以“禁止联想”为核心的反淡化理论,加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确保了驰名商标权人的利益,同时为社会提供了公平竞争的机制。驰名商标并非商标法上一种特殊商标,而是法律为所有商标提供的一种可能的特别保护。在这种机制下,每一个商标都有获得特殊保护的可能,这种机制会促进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



此外,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效率也是法律——尤其是知识产权法——所追求的目标。知识产权法本身具有激励机制,它会鼓励人们不断创新以促进世界整体的科技、经济的发展。以“制止混淆”为核心的反淡化理论,为驰名商标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各企业都可以通过自己的商标公平的竞争,可以为创建驰名商标而努力。大家可以形成一个积极向上的氛围,努力提高产品的质量,不断推动世界整体经济的发展。



(三) 驰名商标反淡化理论的立法及发展

以“制止联想”为核心内容的反淡化理论最早的渊源一般都认为是源自本世纪二十年代初德国的判例理论,之后为美国的学说所继承。关于淡化问题,也是在这两个国家讨论的较多。到了十九世纪中叶世界上许多国家和组织都开始了对反淡化问题的立法。



1947 年,美国马萨诸塞州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反淡化法。随后,美国的许多州也陆续通过了自己的反淡化法。1996 年1 月16 日《, 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出台,标志美国正式将淡化理论引入法律。这部法律较之各州法规定更全面并且可以得到全国统一的执行,也是目前世界上最完备的一部反淡化法律。



在德国,对反淡化理论的关注始于一些具体的案例,同时德国是在《禁止不正当竞争法》第1 条和《民法典》第823 、1004 条的基础上形成了反淡化的判例和学说。直到1995 年修订的《商标法》才正式引入反淡化法理论,即驰名商标若存在被其他商标淡化,则可以不考虑其所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而享有特殊的保护。



1995 年3 月15 日《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正式生效,在欧洲共同体成员国间的商标注册法律体系中不可避免地引入“商标淡化”概念。据《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第8 条第5 款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尽管其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与在先商标保护的商品或服务不相类似;有一在先共同体商标并且该商标在共同体享有声誉的;无正当理由使用申请注册的商标会使在先商标处于不利地位或会给在先商标的显著特征或声誉造成损害的;上述申请注册的商标,经第2 款所指的在先商标所有人的异议,不得予以注册。



1996 年,WIPO 的《关于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示范》中也规定驰名商标反淡化的内容。其中第3 条规定:1 、凡在工商业活动中损害或可能损害他人企业的商誉或名声的行为或做法,无论此种行为或做法是否造成混淆,均应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2 、弱化下列内容带有的商誉或名声尤其可引起损害他人的商誉或名声:商标,无论注册与否;厂商名称;除商标或厂商名称之外。的企业名称;产品外观:产品或服务介绍;名人或著名虚构人物。



纵观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对“反淡化”理论的立法,虽然各国的立法体例不尽相同,有的国家把反淡化理论规定到《商标法》中,有的制定单行法律进行规定,有的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但总的说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越来越重视,这些立法实践也在各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来源:互联网;作者:郑瑞琨、任越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