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商标被抢注的维权手段
资政知识产权
1. 在被抢注商标的注册申请阶段,在所有的恶意抢注的类型中只有“代理抢注型”的被抢注人可以根据德国商标法第41和第42条的规定在该商标公布后的三个月内提出异议。但是,在实践中,由于中国企业在德国没有商标监控机制,所以往往很难发现自己的商标已经被抢注。
2. 对于所有恶意抢注类型,被抢注人还可以根据德国商标法第54条和第50条第1款向德国专利商标局以“恶意”作为绝对无效注册的理由提出撤销该商标。如果,德国专利商标局或专利法院支持因“恶意”作为绝对无效注册的理由,中国企业在撤销该商标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重新申请注册该商标。
3. 在商标法之外,德国的法律还规定了一系列维权手段。例如,被抢注方还可以根据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第4条第8项和第8条第1款第1句的规定要求抢注方消除因恶意抢注造成的影响并要求其立即停止继续使用该商标;根据德国民法第823条的规定,在给被抢注的中国企业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要求其赔偿损失。
4. 另外,如果涉及“代理抢注型”,中国企业可以根据德国商标法第11条、第17条和第27条的规定要求抢注方同意全部或部分变更商标权利人为中国企业。如果代理商已将该德国商标转让给了第三人,那么这个变更要求也可以向取得商标权的第三人提出。商标转让要求是有时效限制的。中国企业要在知道和应该知道商标被恶意抢注的三年内提出转让要求,否则该要求按照德国商标法第20条和德国民法第195条在3年内失去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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