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知识产权 > 专利申请代理 > 正文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使用的产品名称审查

五洲商务网 0


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对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产品具有说明作用。

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应当在请求书的相应栏目中写明。该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请求保护的产品。一般情况下不得在产品名称后加括号,除非需要通过括号中的内容对产品进行区分。括号内可以使用简洁的数字、英文字母或文字以示区别。

产品名称以1~10个字为宜,包括括号内的内容一般不得超过20个字。



产品名称还应当符合下述要求:

(1) 产品名称一般应当符合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小类列举的名称。

(2) 产品名称应当与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产品相符合。

(3) 下述名称应当避免使用:

(i) 含有人名、地名、国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或以历史时代命名的产品名称;

(ii) 概括不当、过于抽象的名称,例如“文具”、“炊具”、“乐器”、“建筑用物品”等;

(iii)描述技术效果、内部构造的名称,例如“节油发动机”、“人体增高鞋垫” 、“装有新型发动机的汽车”等;

(iv) 附有产品规格、大小、规模、数量单位的名称,例如“21英寸电视机 ”、“中型书柜”、“一副手套”等;

(v) 以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色彩命名的名称,例如“棱形尺”、“带有熊猫图案的书包”、“红色外衣”等;

(vi) 省略不当的名称,例如“棋盘”不能写成“棋”,“玩具汽车”不能写成“汽车”等;

(vii) 以外国文字或无确定的中文意义的文字命名的名称,例如“克莱斯酒瓶”,但已经众所周知并且含义确定的文字可以使用,例如“DVD播放机”、“LED灯”、“USB集线器”等。(本文来源:外观专利审查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