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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图片或者照片的形式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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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内容存在形式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书。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形式缺陷主要是指下列各项:



(1) 视图投影关系有错误,例如投影关系不符合正投影规则、视图之间的投影关系不对应或者视图方向颠倒等。



(2) 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不清晰,图片或者照片中显示的产品图形尺寸过小;或者虽然图形清晰,但因存在强光、反光、阴影、倒影、衬托物等而影响外观设计内容的正确表达。



(3)外观设计图片中的产品形状绘制线条包含有应删除或修改的线条,例如视图中的阴影线、指示线、虚线、中心线、尺寸线、点划线等。



(4)表示立体产品的视图有下述情况的:

(i)各视图比例不一致;

(ii)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而六面正投影视图不足,但下述情况除外:

后视图与主视图相同或对称时可省略后视图;

左视图与右视图相同或对称时可省略左视图(或右视图);

俯视图与仰视图相同或对称时可省略俯视图(或仰视图);

大型或位置固定的机械设备和底面不经常看到的物品可以省略仰视图。



(5) 表示平面产品的视图有下述情况的:

(i) 各视图比例不一致;

(ii) 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而两面正投影视图不足,但后视图与主视图相同或对称的情况以及后视图无图案的情况除外。



(6) 细长物品例如量尺、型材等,绘图时省略了中间一段长度,但没有使用两条平行的双点划线或自然断裂线断开的画法。



(7)提交的展开图、立体图等图面存在可补正的缺陷的。



(8)剖视图或剖面图的剖面及剖切处的表示有下述情况的:

(i) 缺少剖面线或剖面线不完全;

(ii) 表示剖切位置的剖切位置线、符号及方向不全或缺少上述内容(但可不给出表示从中心位置处剖切的标记)。



(9) 有局部放大图,但在有关视图中没有标出放大部位的。



(10)组件产品缺少必要的组合状态相应视图或者缺少一个或多个组件单独的视图,而从组合状态图或立体图等其他视图可以确定未提交的视图的外观设计内容的。



(11) 透明产品的外观设计,外层与内层有两种以上形状、图案和色彩时,没有分别表示出来。(本文来源:外观专利审查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