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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城区关于鼓励科技创新推进科技强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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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办〔2005〕17号 2005年6月17日)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科技强市和科技强县的通知》(浙委办[2004]29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区域创新能力,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现就鼓励科技创新、推进科技强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1、积极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5万元、25万元、10万元的奖励,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每两年一次)的企业每次给予12万元、8万元、4万元的奖励。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奖励差额部分。

2、鼓励引进高新技术成果和高新技术企业。省级高新技术成果在我区产业化的,每项奖励3万元,创办企业实际到位资金大于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另一次性补助科技创业种子资金6万元(以房租形式补助)。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转入下城发展,转入后三年内任一年度对区财政贡献在5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补助(已享受引进政策的不重复补助,不足部分补足)。奖励和补助资金专项用于企业的科技开发。

3、促进高科技产品企业的发展。对列入省科技进步统计范围的高科技产品生产企业实施奖励,企业当年高技术产品销售收入比上年增长20%以上,且当年对区财政贡献在200万元以上的,给予15万元的奖励;比上年增长30%以上,且当年对区财政贡献在5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企业的科技开发。

对列入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含新产品计划)并通过鉴定或验收的项目每项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未列入计划通过省级鉴定的项目给予2万元奖励。企业通过省级高新技术产品或高新技术成果认定的,每项给予3万元的奖励(同一产品重复享受奖励的,最高不超过5万元)。科技成果被列为国家、省级火炬计划项目的,每项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企业的新产品和科技开发。

4、积极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年销售总额在300万元(软件企业100万元)以上,且企业利税率在15%以上的企业,经认定为省、市、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杭州市称为民营科技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1.5万元的奖励,企业年销售额和利税率未达到前述标准的企业,通过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0.5万元的奖励(对已享受IT产业政策的,不足部分补足差额);奖励以最高奖为限,不重复计奖。

5、扶持IT产业发展。对通过认定的省级软件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软件企业通过CMM2、CMM3、CMM4、CMM5级认证的,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励,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奖差额部分。软件企业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每件补助1000元(同一软件升级不重复补助);对于获得国家级年度优秀软件奖励的,给予每项5000元的奖励。



二、加强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

6、加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对认定为省级区域创新服务中心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市级孵化器、省级孵化器、省重点孵化器和国家级孵化器认定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2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省级认定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为鼓励各街道创办科创分中心,对创办分中心的各街道实行补助,分中心孵化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入孵企业在5家以上的,给予20万元以上的补助,具体按《关于进一步鼓励创办区科创中心街道分中心的实施意见》(下政办[2004]69号)执行。

7、留学人员来我区创业。获得国家承认的国外硕士以上学位(含硕士)的留学人员来我区创业,已获得市政府出国留学人员在杭州创业资金资助的,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给予配套补助。

8、对担任市级以上科研计划项目负责人的区新世纪拔尖科技人才奖励。优先鼓励区新世纪拔尖科技人才申报科技项目,对第一、二、三层次的区新世纪拔尖科技人才担任市级以上科研计划的项目负责人,除按规定匹配外,另分别给予市级以上科研计划项目补助额的30%、25%、20%的补助,专项用于项目研发。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鼓励拔尖科技人才申报区科技发展计划,给予优先立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资金资助。

9、加强企业的信息化建设。具体按《关于推进工业企业信息化建设有关规定》(下政办[2004]77号)执行。

10、推进标准化战略的实施。企业通过ISO9000系列、GSP、ISO14000系列和医药GMP认证的,分别给予1万元、1万元、2万元、2万元的奖励;在此基础上进行升级的,各给予减半奖励。通过ISO18000安全生产体系认证的企业,每家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

11、推进生态区建设。工业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每家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奖励。对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每家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奖励。

12、加强科技管理服务工作。每年给予区科技企业协会和区科技中介机构协会一定的补助,专项用于政策宣传、企业的专业培训和科技交流活动等创新创业环境的建设。设立优秀科技管理工作奖,每年安排一定的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奖励为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和成果、科技创新管理和服务及科技统计等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

13、加强科技人才服务工作。每年安排一定的活动和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区新世纪拔尖科技人才培训、学术交流和疗休养等活动,并对区财政贡献突出者给予表彰奖励。设立每年人均100元的公务员科技知识普及教育专项资金,用于公务员科技知识普及教育。



三、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

14、鼓励开发高水平的科技成果。对我区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单位,视获奖级别及其在科技成果开发中所作的贡献,给予不同标准的奖励(具体标准见附件)。各获奖单位应按贡献大小对科技成果完成者予以奖励,所得奖金用于奖励科技成果完成者的比例应不低于60%。

15、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凡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高新技术研发中心的,按规定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对通过每二年一次同级别研发中心考核的,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的奖励。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企业组建企业研发机构,经考核验收被认定为区级研发中心的,一次性给予企业研发中心5万元的补助,通过每二年一次考核验收的,给予2万元的奖励。奖励和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添置科研装备、引进人才和科研开发。

16、推进产学研合作。在《杭州市产学研合作项目专项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杭科计[2003]167号)资助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执行。

17、鼓励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经批准成立的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进入企业博士后工作站专职工作的博士,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的经费补助,专项用于项目研发。



四、鼓励企业实施专利发展战略

18、鼓励企业申请专利。对我区当年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企业,除按省、市规定资助外,另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分别为每件10000元、1000元和500元;企业申请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奖励2万元(每件限奖励在2个国家的申请)。

19、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对在本区实施产业化的发明专利项目,经科技局认定一次性给予10万元以内的科技创业种子资金补助;对企业通过购买取得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并在本区实施产业化的项目,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的补助;对重视专利技术实施,其专利(包括受让专利,但不含外观设计专利)产业化后,自获得授权或受让后三年内,任一年专利产品销售收入达2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达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达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20、积极培育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对被列为国家、省、市、区专利试点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被列为国家、省、市、区专利示范企业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8万元、5万元。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奖励差额部分。由试点企业转为示范企业,奖励差额部分。



五、其它

21、本意见所指的企业、事业单位或机构是指财政收入级次在下城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机构。

22、本意见所列的有关奖励和补助费用,均在区科技经费中列支。若企业或单位的纳税关系发生变更,历年奖励、补助和配套的经费将予以收回。本意见的实施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制定。

23、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原区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文来源:下城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