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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品牌强区”政策扶持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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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大省“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2006]43号)、《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打造“天堂硅谷”、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决定》(市委[2006]11号)精神,实施“品牌强区”战略,加快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名品牌,鼓励企业争创驰(著)名商标,知名商号名牌产品,引导企业申请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等区域品牌,创建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实施标准化战略,提高国内外市场占有率,特设立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并制定《杭州市余杭区“品牌强区”政策扶持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

区财政分别在工业经济发展资金、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和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奖励知名品牌,引导企业申请区域品牌和创建品牌基地,推动标准化战略的实施。同时,区财政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品牌培育、宣传等工作。



二、扶持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登记住所(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在余杭区境内,实施品牌培育、创建和管理的各类企业及其他组织机构。



三、扶持项目和标准

(一)支持企业争创驰(著)名商标。对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其中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奖励40万元);被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区域性农产品获“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支持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对被认定为“世界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被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对被认定为“浙江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支持企业争创质量管理先进。对获国家免检产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国家、省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10万元。

(四)支持区域性品牌建设。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等区域性品牌注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国家级、省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获浙江区域名牌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五)支持企业品牌国际化战略。对申请商标涉外注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注册费的50%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获国家、省级外贸出口名牌的分别给予50万元、15万元奖励。

(六)支持企业争创知名商号。对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七)支持企业实施标准化战略。

1.参与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对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成员单位、国家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省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国家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会秘书处、国家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组单位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30万、20万、20万、5万元。

2.参与各类标准制定。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农业标准除外)研制项目第一起草单位,完成一个标准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30万、20万、10万元。

(八)区财政每年安排150万元资金,确保品牌建设日常工作和活动经费,用于品牌宣传、培训、调研、交流、展示、表彰等各项活动。

以上对同一奖项实施奖励时,同一年度分别获不同级别荣誉的,实行就高奖励。跨年度获不同级别荣誉的实行补差奖励。



四、申报程序与资金拨付

企业符合奖励(补助)政策条件的,应提供认定或核准注册部门的批准文件(批文)或证书等证明材料,由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向区品牌办统一申报,由区品牌办会同区财政局共同审核,提出奖励意见报区政府审批,经公示后由区品牌办会同区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

品牌培育、宣传等工作,由各有关职能部门年初提出项目、编制预算,向区品牌办统一申报,由区品牌办会同区财政局共同审核,报区政府审批后实施。



五、管理和监督

(一)会审制度。对列入计划的当年项目和金额,由区品牌办会同区财政进行会审,报分管区长审核。

(二)公示制度。相关奖励资金下达前通过工商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天。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区品牌办会同区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

(三)监察审计制度。每年由监察部门牵头,财政、审计等部门配合,有重点地选择扶持项目,通过检查、审计等方式,加强对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并出具检查或审计报告。

(四)跟踪管理制度。由区品牌办和区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跟踪管理,建立管理档案,包括资金的上报、审批、拨付、使用、核算和效益等内容。

(五)绩效评价制度。进一步健全项目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业务主管部门对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实行自评。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主管部门自评基础上,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品牌办选择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反映品牌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绩效。



六、相关责任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申报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本细则和相关管理制度,对违反本细则,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并由监察、财政、审计部门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对申报材料失实、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补助)资金,造成不良影响,要追缴已补资金,并在三年内不再给予支持。



七、其他

本实施细则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并由区品牌办、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本文来源:余杭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