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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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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国家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城市建设,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加快发展天使投资,大力培育科技型初创期企业,全面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财〔2014〕229号)、《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136号) 、《杭州“创新创业新天堂”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15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概念界定

(一)杭州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导作用,通过引导基金的投资引导,鼓励天使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统称天使投资机构)对初创期企业实施投资、提供高水平创业指导及配套服务,助推创新型初创期企业快速成长和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发展。引导基金下设蒲公英和众创空间等引导基金子基金。

(二)本办法所称初创期企业,是指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设立,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且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 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10%以上;

3. 上一年度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二、基本原则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科学决策、市场运作、承担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主要采用阶段参股等引导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科技、投资创业。



三、支持对象

(一)引导基金的支持对象为:在国内从事天使投资、早期投资的天使投资机构。

(二)引导基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支持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募集能力强、管理成熟规范、网络资源丰富的品牌天使投资机构。

申请蒲公英天使子基金的天使投资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符合国家相关部门对该类企业管理的有关要求;

2. 天使投资企业经验证的实缴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首期经验证的实缴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经验证的实缴资本,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天使投资管理企业经验证的实缴资本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募集资金来源及对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 有明确的投资领域,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天使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4. 有至少3个对初创期企业天使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20%以上);

5. 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6. 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申请众创空间天使子基金的天使投资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符合国家相关部门对该类企业管理的有关要求;

2. 天使投资机构的第一大股东必须是杭州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第一大股东;

3. 天使投资企业经验证的实缴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首期经验证的实缴资本不低于25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经验证的实缴资本,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天使投资管理企业经验证的实缴资本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募集资金来源及对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 有明确的投资领域,有至少1名具备3年以上天使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5. 有至少3个对初创期企业天使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20%以上);

6. 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7. 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三)引导基金所支持的天使投资机构,应重点投向杭州市域内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环保节能、知识型服务业、高效农业、工业自动化、高端装备业、文创等符合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领域的企业。



四、资金来源

(一) 引导基金在国家、省和杭州市各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二) 引导基金的各项收益。

(三) 社会和个人捐赠资金。



五、基金的管理

(一)设立杭州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成员单位包括市科委、市财政局,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委),主要负责有关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包括资金筹措、合资合作方选择、运行方式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杭州市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将引导基金以该管理机构的资本金形式存续。

(三)经管委会批准,由管理机构设立全资子公司,作为受托管理机构进行引导基金的阶段参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投资运作事务,并由其代表引导基金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1.作为引导基金的出资主体;

2.按照引导基金投资项目评审规程,组织专家对拟与引导基金的合作的天使投资机构进行评审,评审细则由受托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3.管理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负责实施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工作;

4. 监督检查引导基金所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管委会和管理机构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四)受托管理机构按年度从引导基金专户中直接提取管理费,年管理费的提取比例不超过0.6%,具体按照我市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管理费主要用于从事引导基金投资所发生的尽职调查、评审、投资管理、股权退出等支出。

(五)为保证引导基金安全运行,管委会应选择1家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具体负责引导基金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对引导基金投资区域、投资比例进行动态监管。托管银行应每季度向管委会出具监管报告。

(六)引导基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六、阶段参股

(一)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天使投资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主要用于支持在杭州市发起设立新的天使投资基金。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新的天使投资基金时,可以申请引导基金的阶段参股。

(三)受托管理机构设立独立的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对阶段参股合作天使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天使基金)方案进行评审。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以及社会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社会专家不得少于半数。

(四)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作为发起人的天使投资机构,在杭州科技信息门户网等有关媒体上公示7天。对公示中发现并查实问题的天使投资机构,引导基金不予支持。

(五)经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和新闻媒体公示的阶段参股天使投资机构,报经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对于引导基金已经阶段参股合作的天使投资机构,且投资条件符合引导基金要求的,在该天使投资机构发起设立二期天使投资基金时,引导基金可优先投资。

(六)引导基金参股的天使基金可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也可采用有限合伙等其他国家法律规定允许的组织形式(引导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引导基金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基金实收资本的30%。参股的天使基金中各级财政性资金出资额累计不超过40%。

蒲公英天使投资引导基金阶段参股设立的天使基金规模最低为3000万元人民币;众创空间天使投资引导基金阶段参股设立的天使基金规模最低为300万元。引导基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七)引导基金参股的基金进行投资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 投资对象原则上应当是在杭州市范围内注册设立的创业企业。蒲公英天使子基金阶段参股设立的天使基金,投资杭州市范围内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众创空间天使子基金阶段参股设立的天使基金,只能投资于本天使投资机构第一股东管理的杭州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内的创业企业。

2. 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3. 投资对象应以初创期企业为主,重点投资科技型初创期企业。其对初创期企业的投资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5倍且投资杭州初创期企业的投资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5倍。

4. 蒲公英天使子基金阶段参股设立的天使基金对单个创业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或基金规模的10%。众创空间天使子基金阶段参股设立的天使基金对单个创业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或基金规模的10%。

5. 投资对象仅限于公司制等法人型企业。

6. 不得投资于其他天使或创业投资机构。

7. 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

(八)引导基金不参与天使基金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拥有监督权。受托管理机构有权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天使基金进行专项审计。

(九)如果天使基金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应退出参股基金:

1. 天使基金自引导基金首次出资1年内未按规定向初创期企业投资;

2. 天使基金完成投资,依《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应予解散;

3. 天使基金发生破产或清算;

4.《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里约定的引导基金应退出的其他情形。

(十)引导基金参股基金的资金分两部分,50%为让利性出资,50%为同股同权性出资。

天使基金投资符合管理办法要求的:如基金盈利,引导基金出资中让利性出资部分不以盈利为目的,其他出资人(不包括引导基金出资同股同权部分)具有优先受让权。其他出资人在自引导基金首次投入后4年内购买的,其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其他情况的,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引导基金出资中同股同权部分按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如天使基金亏损,引导基金对该天使基金进行风险补偿,风险补偿以天使基金实际亏损额为限且最高不超过引导基金出资额的50%;同股同权出资部分按出资比例承担亏损。

(十一)引导基金以清算方式退出的,按上述原则进行清算。以非清算方式退出的,由受托管理机构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天使基金审计、评估,参照评估值为依据,按照上述让利性出资与同股同权性出资对利润和风险的分配与承担原则,确定退出价格后,以协议方式转让。

(十二)天使基金存续期结束时且引导基金已收回所有出资本金及相应利息,引导基金同股同权出资部分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届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引导基金可将其超利率收益部分的20%的收益让渡给参股天使投资企业管理机构。



七、绩效管理

建立引导基金公共财政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遵循天使投资市场规律,建立引导基金特殊风险容忍机制,主要考核指标是所带动的杭州市天使投资金额和天使资金投向企业的家数。



八、其他

(一)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原《杭州市蒲公英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杭科计〔2014〕25号)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委负责解释。(本文来源:杭州市科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