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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杰士邦谈假洋牌品牌策划

五洲商务网 0


前些日子杰士邦事件炒得热火朝天,昨天竟然接到温州一家广告公司品牌策划案子的法律疑点咨询,其本质也是假洋牌策划的事情。



案情梗概:

公司A(温州一家知名企业)在中国申请了一枚商标“XXX”,后A公司老板在法国开设了一家法国公司B(假设:该公司在法国存在实际销售),公司A老板同时也在国内上海开设了一家公司C。现在这位老板要求B公司对C公司作一个商标权的许可,即欲让C公司成为法国B公司在中国地区的总代理,要求C公司在对外宣传的过程中标注“法国B公司大中华地区总代理”。



本案问题:

一,法国B公司没有在法国注册商标,但是中国商标的商标权人是公司A,可否将许可授权C公司?

二,如果法国B公司无权可授,那么有什么补救措施?



回答:

第一问,商标权具有地域性,法国B公司虽然拥有法国“XXX”商标的商标权,但在中国地区并不享受该权利,根据我国商标注册的先申请原则,该“XXX”的商标权人属A公司。因此法国公司授权给C公司并不合法。

第二问,A公司老板如确实想要让B许可授权给C公司,那么A公司可以将国内商标权先许可转让给法国B公司,再由B公司对C公司进行许可授权。



总结:

上述回答是在法律框架内的作答,整个过程都很规范。但不足之处也很明显,因为客户明确表示这个事情必须马上办理,所以如果等到商标转让了再许可,对客户而言无疑是商机的浪费。

所以在现实中,这个流程也早已被突破,一般是这样操作。法国B公司先进行商标授权许可,同时进行商标权的转让,这样,C公司很快就在中国地区开始销售产品了,而且在产品上标注“法国B公司大中华地区总代理”。为什么可以这样做?很大程度上是企业充分利用工商局的审查效率低下这个缺点。工商局对于一家刚刚开设的公司,对于这样刚刚开设的公司销售的产品是不会直接审查的,通常情况是工商局接到消费者或者其他同行、组织投诉后才会对该企业的产品质量、包装等问题开展调查。因为企业刚刚起步,其产品并不马上铺货全国,往往有一个较长的准备期。有的企业甚至会在前期进行局部的试水工作,这样8个月左右的转让期过去了,产品也刚好进入的大规模的铺货过程中,这样在法律上也就不违法了。

也许有人会问,那如果不幸在8个月内就被举报了呢?其实这个问题一般不会发生,但如果真的万一发生了,那么你的公司就涉嫌虚假宣传。但是在虚假宣传之前工商局一般(造成社会影响特别恶略除外)都会给你一次改过的机会,这时你必须停止对外销售行为。



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

1、经营者(广告主)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广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广告法第37条规定的罚款,指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应负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如果法国B公司为空壳公司授权许可合法吗?

原则上这样的授权许可并不违法。第一,法国B公司在中国拥有商标权,当然可以对外授权。第二,法国B公司是否实体经营,但经过转让以后其确实拥有商标权上,当然有权利对外操作。



空壳公司对外授权的真正问题:

虽然拥有商标权的空壳公司对外授权许可在法律上并不违法,企业也可以在产品上对外宣传其产品是法国B公司授权的“XXX总代理”,但企业的面临的不是法律纠纷而是社会信任危机,如果一家企业依靠欺骗消费者来牟取暴利,那么C公司一旦陷入信任危机,很快便会波及A公司,而A公司作为一家知名企业,几十年的商业信誉很可能就此毁于一旦,从原来的生意盎然变为门可罗雀,这才是品牌策划人员真正应该关心和避免的事情。



PS:在和对方的整个交流过程中我不止一次的问对方“你们这个策划的核心是什么?”对方告诉我是“让一个中国牌子变成法国牌子”……

我很想告诉对方,让一个本身就是中国的牌子变成法国牌子是不可能的,中国牌子就是中国牌子,法国牌子就是法国牌子,中国牌子不会仅仅只是的策划就当然的变成法国牌子,你要做的本质是让中国人将中国牌子误认为法国牌子,但这个并不是整个策划的核心。因为你让大家误认这个事情对这个时代的人而言实在是太简单的,几乎没有任何商业秘密可言,新闻媒体天天都在说这样的事情,包括当前炒得火热的杰士邦假洋牌事件。

其实整个品牌策划的核心是让公司赚取高额利润,但又必须规避巨大风险。那么,策划人员不是去策划如何应对公关危机(对方策划人员甚至跟我说我也有准备公关危机),我想说的是策划人员必须规避这个公关危机,因为这样的企业信任一旦发生,轻则元气大伤,重则攸关生死。这样的风险,你一个策划的人员担当得起吗?一家产值过亿的企业,因为你这个策划人员不小心,而把企业推向信任风口浪尖,你觉得你能有多大的把握做成这个危机公关?

笔者并不鼓励去策划假洋牌,但对于现实的商品经济、物质社会,笔者只是将知道的一点点写下了给你我在闲暇之余看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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