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国际注册 > 国际商标专利 > 正文

日本特许厅审判长制的商标审判

资政知识产权 0


每一案件,审查员三人或五人组成合议组,其中一人名义上由特许厅最高长官直接指定为审判长(Chief Appeals Examiner或examinerin-chief),主审该案件的审查员为主任审查员( examiner in-charge)。

由于特许厅审判部的审查员一般都有多年的审查工作经验,因此作为合议组负责人的审判长在名义上具有相当于直接代表特许厅最高长官的权威,合议组合议后形成的裁决直接由审判长阅后即发,没有类似我国的行政审签制度。审判长的这种权威地位从各类申请书件中也可见一斑,如在商标申请相关程序的各种书件上,被呈报人(日文)表述为“特许厅长官殿”,而在案件审理相关程序的各种书件上,被呈报人(日文)表述为“特许厅审判长殿”。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长负责决定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所有事务。在合议过程中,主任审查员通过阅卷依据当事人的主张和证据整理准备必要的合议笔录资料,向合议组其他审查员介绍案情和自己对案件的判断,再依据合议结论撰写裁决文书。合议组其他审查员在合议过程中发表个人意见,在合议后检查或核对主任审查员撰写的裁决文书。裁决文书最后经审判长审核后发出。

此外,每一商标审判部门,10位审查员大约配备6-8位书记人员(clerical staff),辅助处理文书工作。(本文来源: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