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安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资政知识产权
临安地区2020年新的专利奖励政策请访问:《杭州市临安区关于进一步强化创新驱动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杭州市临安区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下面是《临安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设立临安市专利专项资金。为加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专项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拨款;
(二)国家、省、杭州市专利专项补助资金;
(三)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四)其它资金。
第三条 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内外专利的申请费用补助;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备案费用补助;专利实施与产业化的扶持;专利行政执法条件建设;专利宣传、培训及示范奖励。
第四条 专利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为:
本市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住所在本市辖区内的自然人;在临安创业、申请国内外专利的非本市居民;在临安工作、申请专利并在临安实施的非本市居民。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专利已经授权,且申请文件的权利人地址在本市辖区内;
(二)被评为省、杭州市、本市专利示范、试点企业;
(三)列入本市科技计划的专利宣传、培训项目;
(四)列入本市专利实施、产业化计划的项目。
第六条 申请专利资助需报送下列材料:
(一)临安安市专利申请费资助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予的专利证书及复印件;
(三)专利申请请求书第一页(复印件);
(四)专利权人是2人以上的,需同时提供其他专利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五)法人单位申请应提供单位有效证明复印件(如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等),并提供本单位开具的收款收据;本市居民需出示专利权人的本市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及复印件;在临安创业的非本市居民需提供在临安创业的证明(如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等)及复印件;在临安工作的非本市居民需提供专利实施的证明材料(专利许可合同及在临安实施单位的证明)及复印件。
第七条 专利资助额度
(一)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人民币1000元;
(二)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人民币500元,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人民币200元。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专利资助的申请人可随时向科技局提交申请表格及有关资料。
(二)科技局收到申请表格及相关资料后,按规定程序及时审核并予以资助。
(三)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不属于资助范围;
3、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4、已获得其它政府部门同类性质的资助。
第四章 奖励
第九条 对列入国家、省、市专利工作示范(试点)或在知识产权(专利)制度建设、管理、宣传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奖励。
发明专利产品销售额一年内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获发明专利实施奖2万元。
列入国家、省或杭州市、本市专利示范或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和1万元。
申请以上第1项奖励,申请人须填具相应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材料(其中包括具有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财务报表等)。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专利专项资金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使用。专利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申请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数退回,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2002年4月4日印发的《临安市专利专项资金实施办法》[临科(2002)第22号]同时停止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本文来源:临安市科技局)
- 最近发表
- 知识产权导航
- 知识产权汇编
- 搜索
- 知识产权交易
- 涉外知识产权